武漢大學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

《武漢大學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是武漢大學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武漢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校採購及招標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教育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採購,是指以契約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雇用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維修與裝飾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採購對象。
第三條採購與招標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各單位應加強採購計畫和預算管理,科學、準確地編制採購計畫和預算。定期集中、匯總採購項目,儘可能壓縮採購批次,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採購質量。
第五條各單位的採購項目,必須通過有關職能部門論證審批並經學校財務部門核實經費來源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本辦法必須進行集中採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集中採購。
第七條學校採購與招標工作嚴格實行迴避制度。在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指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學校設立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校長任組長,分管監察、財務、基建、後勤、採購與招標等相關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主要職責有:
(一)全面負責學校的採購與招標工作;
(二)討論決定學校採購與招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審查學校採購與招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討論研究集中採購的範圍與限額的調整方案,提交學校辦公會議確定;
(五) 審定學校“採購評標專家庫”成員;
(六)審定本應招標而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招標的,預算金額40萬元以上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
第九條學校設立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為學校的職能部門,是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學校採購與招標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國家採購與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學校有關採購與招投標的規章制度和具體實施辦法;
(二)接受採購申請,審核採購項目的相關資料,根據採購項目需要,組織專家對採購項目技術指標論證;
(三)組織項目協調會,討論確定採購方式、評標原則和評標辦法;
(四)編制採購與招標檔案,發布採購與招標信息,接受投標報名;
(五)組織對供應商、投標人資格預審或後審,向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投標人發售採購與招標檔案;
(六)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七)組織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組織採購契約的審查與會簽;
(十)組織需納入教育部、省、市集中採購與招標項目的申報;
(十一)負責採購與招投標有關檔案資料的整理和立卷歸檔;
(十二)負責組建學校“採購評標專家庫”和“供應商信息庫”;
(十三)完成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學校設立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監察部部長擔任。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國資等部門為該小組成員單位。監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自職責對採購與招標工作的相關環節進行監督。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成員單位制定採購與招標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在“採購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成員;
(三)對採購過程中由於不規範行為所形成的結果行使否決權;
(四)受理採購與招投標活動中的有關投訴;
(五)負責向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派出監察員。監察員的主要職責有:
1.監督學校集中採購方式的確定;
2.監督採購與招標信息的發布;
3.監督採購與招標檔案的制定;
4.監督供應商和投標人名單的確定;
5.監督採購與招標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的全過程;
6.監督採購項目契約的洽談、簽訂及執行情況;
7.完成學校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基建管理部、後勤保障部、後勤集團以及學校其他採購申請單位,為採購與招標項目的承辦單位。各項目承辦單位負責管理職能範圍內的採購項目申報工作。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學校機關單位的辦公設備採購申報工作。基建管理部負責學校基建工程、後勤保障部負責學校維修與裝飾工程等採購項目申報工作。後勤服務集團負責集團自籌資金的的貨物、工程、服務類採購與招標項目的申報工作。項目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採購與招標工作的技術性事項,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採購與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負責確定採購與招標項目技術要求;
(三)負責採購與招標技術釋疑;
(四)選派一名代表參與相關項目的評標工作;
(五)負責擬訂契約文本,組織採購項目的契約洽談,參與契約審簽,並負責契約履行;
(六)負責組織管理職能範圍採購項目的驗收,並做好項目的驗收反饋工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黨政主要負責人為該單位採購與招標工作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本單位採購項目的立項審查和可行性論證;
(二)選派代表參與相關採購項目的評標工作;
(三)督促本單位按評標結果簽訂及履行採購契約,並做好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採購與招標工作的需要,依法組建項目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由學校項目承辦單位代表和校內外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成員的產生辦法:一般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採取直接確定方式。
第三章 集中採購的範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四條學校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凡達到集中採購限額的採購項目,必須實行集中採購。集中採購項目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對未達到集中採購限額的採購項目可實行分散採購。分散採購項目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學校採購限額達到以下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必須實行集中採購:
(一)教學、科研、後勤、生產和行政辦公等設備批量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單台(件、套)價格在3萬元及以上的;
(二)教學、科研實驗耗材批量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
(三)圖書、教材及數字出版物批量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
(四)辦公用品、服裝等其他貨物批量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
(五)校醫院的藥品採購項目。
(六)基建工程、維修與裝飾等工程預算金額在30萬元及以上的;
(七)工程監理、物業管理及其他服務類批量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單項雖未達到以上標準,但在一定時期內(一個月)同類項目採購預算總金額達到以上標準的,也應實行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貨物類單台(件、套)、服務類單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批量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萬元以上的裝飾、維修及其他工程為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及省、市對採購與招標項目適用範圍及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採購方式
第十八條學校集中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協定供應商、續簽契約等採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學校或由學校委託政府或社會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學校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採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學校組建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檔案的要求提交回響檔案和最後報價,學校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採購是指學校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方式;
(五)詢價是指學校組建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採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學校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六)協定供應商是指學校在年度初通過招標,選擇若干家供應商提供全年或二年以內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採購方式;
(七)續簽契約是指學校對已通過招標、談判方式簽訂採購契約,而近期(以半年為限)又需採購的同類同標準項目,直接與原中標人續簽契約的採購方式。
第十九條對達到學校集中採購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其採購方式分別由學校採購與招標領導小組或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確定:
(一)一般情況下的重大項目,由分管採購與招標工作的副組長審定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重大項目,由學校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採購方式。
(二)未達到重大項目金額標準的一般項目需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採購方式的,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與項目承辦單位、監察員及相關業務部門共同確定。
(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的一般項目,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與項目承辦單位、監察員討論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為保證原有採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滿足服務配套的要求,必須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預先已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項目進行後續擴充的;
5、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對採購項目有原創或特殊技術要求的。
(四)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招標的一般工程項目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工程項目,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與項目承辦單位、監察員討論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採購程式
第二十條預算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採購程式:
(一)提出採購申請。由項目承辦單位向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1.相關業務部門同意採購的審批意見;
2.財務部門對項目經費的審批意見;
3.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的技術要求或規範。
(二)組織採購項目協調會。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項目承辦單位、監察員及相關業務部門參加的項目協調會,討論確定: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評標原則及辦法;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談判項目的談判原則;採購工作相關要求。
(三)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可根據採購項目特點,組織專家對項目的技術要求進行論證,專家論證小組成員由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
(四)發布採購信息,接受投標報名。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在校園網或指定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競價公告、詢價公告,並接受供應商的投標報名。擬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貨物、服務項目,如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還需公示如下信息:
1、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2、擬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3、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4、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5、公示期限,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五)組織資格預審與實地考察。如採購項目需要資格預審或實地考察,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採購申請人、監察員和相關業務部門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或實地考察。
(六)確定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專家小組成員。由學校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確定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談判專家小組成員。
(七)開標或談判。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開標或談判。
(八)確定成交供應商。由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按照評標辦法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九)發布評標結果。評標結果產生後,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當場宣布評標結果或在校園網、其他指定媒介上發布中標公示。
(十)契約洽談。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契約洽談。
(十一)審查與會簽契約。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採購契約的審查與會簽。
(十二)簽訂契約。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負責簽訂。
第二十一條預算金額在集中採購限額以上,1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採購程式:
(一)提出採購申請,按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執行。
(二)凡能按批次集中和合併的採購項目,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應參照第二十條規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程式實施。
(三)不能進行集中和合併的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方式採購項目,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與項目承辦單位組成談判小組,確定成交供應商。
(四)其他零星採購項目,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通過學校“採購與招標網上競價系統”等詢價方式採購。詢價方式的成交供應商,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與採購申請單位根據詢價結果共同確定。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採購項目,監察員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監督。
第二十二條學校工程項目的招標程式:
(一)填寫招標申請書, 擬訂招標檔案。由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填寫招標申請書, 擬訂招標要求,並提交以下資料:
基建工程項目申請資料應包括:
1、項目立項批文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圖紙審查合格書
5、銀行資金證明
6、施工圖紙或裝修方案、工程預算書
7、招標技術要求
其他工程項目申請資料應包括:
1、工程項目審批檔案
2、財務部門對項目經費的審批意見
3、經審核的施工圖和工程預算
4、招標技術要求
(二)組織工程項目協調會。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項目承辦單位、監察員及相關業務部門參加的項目協調會,討論確定招標方式、招標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評標原則及辦法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三)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可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專家對項目的技術要求進行論證,專家論證小組成員由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
(四)發布招標信息,接受投標報名。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發布招標信息,接受投標報名。
(五)組織投標人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名單。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對採取資格預審方式的採購項目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投標人名單。
(六)發售招標檔案。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發售招標檔案後,項目承辦單位發放有關圖紙、技術資料。
(七)踏勘現場,招標檔案答疑。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進行答疑。
(八)確定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成員。由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確定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成員。
(九)開標。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開標。
(十)確定中標人。由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小組,按照評標辦法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十一)傳送中標通知書。評標結果產生並經公示後,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契約洽談。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監察部、審計處、財務部、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進行契約洽談。
(十三)契約的審查與會簽。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契約的審查與會簽。
(十四)簽訂契約。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負責簽訂契約。
第二十三條申請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項目,分別按以下四種情形辦理: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需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採購程式:
1.採購申請人或者學校業務主管部門認定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由採購申請人寫出書面申請,並將相關論證資料報學校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
(1)預算金額在40萬元及以上的設備採購項目,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論證應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附可行性論證報告;預算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設備單一來源採購項目,附項目承辦單位論證報告。
(2)其他貨物與服務類單一來源採購項目,附經項目承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書面說明。
2、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按照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公示單一來源採購信息。
3、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項目承辦單位、監察員與相關業務部門等召開專門會議,討論決定按單一來源程式或其他採購方式實施。
4. 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至4項情形之一的需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貨物和服務類重大項目,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5項規定情形、預算金額在40萬元以上的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報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按正常程式採購的設備和服務類項目,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實施完成,分管校領導簽字後,再到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並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書面說明。預算金額40萬元以上的,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向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三)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需採取非招標採購方式的工程項目採購程式:
1.學校項目承辦單位認定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由項目承辦單位寫出書面申請,並附部門會議論證記錄報學校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
2、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會同監察員與相關業務部門、採購申請單位等召開專門會議討論按照單一來源或其他採購程式實施。
3、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的重大工程項目,還需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報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正常程式招標的工程類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校領導同意,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組織實施。預算金額40萬元以上的,還需報學校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採購方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圖書、教材、藥品、工程監理、服務類採購項目,可以採取協定供應商的方式,由採購申請人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請,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或談判方式確定協定供應商,協定供應商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五條對捐贈的設備或工程,如捐贈單位要求自行採購或指定供應商的,接受捐贈單位可直接與捐贈單位或供應商簽訂契約,並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學校所有採購項目,由財務部確認付款方式,並根據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簽章生效的契約對外付款;其中工程類項目,還須經審計處審計後,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學校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負責對學校採購與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有關採購與招投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範圍、方式和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採購契約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學校採購與招標監督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學校採購與招標活動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依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等制度;制定內部工作人員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對工作人員定期考核,客觀評價其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任職。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採購與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監督領導小組應及時受理。
第三十一條對參與採購與招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學校將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另行制訂。
第三十三條凡有自行組織採購與招標任務的單位,請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製訂本單位採購與招標工作流程,報學校採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教育部對高校政府採購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大學採購與招投標管理辦法》(武大字[201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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