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教育部為了建立教育部系統規範有序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全面推進政府採購工作,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教 育 部 辦 公 廳 文 件
教育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教育部系統規範有序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全面推進我部政府採購工作,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教育部政府採購是指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財政性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即中央財政以各種形式劃撥的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等)和預算外資金(即各單位通過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採購性基金、政府間捐贈資金等獲得的收入)
在採購中,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資金、自籌資金、借貸資金,一同實行政府採購。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六條 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教育部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另行規定。
第八條 教育部政府採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部屬各單位“分散採購”。
(一)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政府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組織實施的,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活動。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由國務院編制確定並公布。
(二)部門集中採購。是指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納入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活動,以及其他按要求應實施部門集中採購的專項項目和大宗成套、單項價值較高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由教育部編制確定。
(三)分散採購。是指部屬各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組織的,在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採購活動(含零星採購)。部屬各單位的分散採購計畫由教育部審定。
第二章 政府採購管理
第九條 教育部政府採購管理包括:制定政府採購計畫,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確定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目錄;明確採購組織形式和選定採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履行契約和支付資金;結算記帳,編報決算及統計信息等。
第十條 教育部財務司是教育部政府採購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部領導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採購管理及實施辦法;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確定教育部集中採購項目和目錄;申請財政直接撥付的採購資金;監督檢查部屬各單位的各項政府採購工作;匯總編報教育部年度政府採購統計信息等。
第十一條 教育部教育政府採購事務中心是教育部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的專職執行機構,也是教育部系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執行教育部政府採購各項活動的管理,組織實施教育部集中採購,指導部屬各單位政府採購工作;接受部屬各單位委託,提供政府採購服務;具體辦理教育部財務司安排的政府採購日常事務;組織部屬各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培訓等。
第十二條 部屬各高校應成立政府採購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工作;必須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採購專職機構,落實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職責。部屬各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部屬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按規定編報政府採購預算;提交集中採購品目技術清單;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工作;按要求籤訂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統計報表;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等。
第三章 政府採購實施
第十三條 部屬各單位應按要求將本單位年度採購項目及資金計畫編入部門預算,報教育部。教育部對部屬各單位上報的政府採購預算進行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審定。
第十四條 政府集中採購遵循的工作程式按《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部門集中採購由教育部教育政府採購事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遵循下列工作程式:
教育部按《政府採購法》所確立的原則,確定教育部統一採購項目或品目並下達部屬各單位,各單位須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採購事務中心提交具體的採購品目技術清單。此清單應列明該品目的主要技術指標、數量以及相關的要求。
部屬各有關單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採購事務中心提交辦理採購委託書。
教育部教育政府採購事務中心按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款要求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採購主要採用招投標方式。
第十六條 部屬各單位的分散採購,由各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單位分散採購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部屬各單位應根據教育部審定下達的單位分散採購計畫,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工作。
(二)部屬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各項目所確定的採購方式實施採購。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八條 不同採購方式的程式和規定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
1.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單位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採購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或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2.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單位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採購方式。對於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供應商採購的,或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可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採購。
凡是公開招標數額以上或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因特殊情況擬採用邀請招標或招標以外其它採購方式的,必須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教育部批准。
3.實施招標採購方式的,應按《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程式進行:
(1)編制招標標書;
(2)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
(3)接收投標人投標;
(4)組織開標;
(5)評標及定標;
(6)授標籤約;
(7)履行契約。
4.招標檔案自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各單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教育部批准可以縮短,但最少不得少於十日:
符合招標條件但需緊急採購的;
招標採購單位預先發布過採購預告的;
採購貨物或服務屬於通用商品和標準服務的、潛在投標人編
制投標檔案費時不多的;
同一類採購項目連續實行協定供貨制度的。
(二)競爭性談判採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實施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應遵循下列基本程式:
(1)成立採購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檔案。談判檔案應當明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契約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檔案。
(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檔案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5)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
(三)單一來源採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
2.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在遵循有關法律規定的原則、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四)詢價採購
1.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採用詢價採購。
2.實施詢價採購方式的,應遵循下列程式:
(1)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事項作出規定。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3)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4)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供應商。
第十九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檔案中做出實質性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投標人報價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採購人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況外,應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各單位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條 在各單位在依法實行各種採購方式中參與工作的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評標專家應從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特殊項目可由招標單位直接確定專家組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專家必須迴避。
第二十一條 進行招標採購的各單位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也可以自行招標。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是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各單位自行招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的公開招標公告在發布前送財政部審核,評標檔案及採購契約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送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分散採購金額達到財政部規定的上報備案數額的項目,其公開招標公告、評標檔案(含邀請招標)及所簽訂的採購契約副本在契約簽訂後七天內報教育部備案。
所有招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招標檔案的約定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約定訂立書面契約。所訂的契約不得對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對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凡是採用協定供貨方式的,各單位只能與在協定供貨範圍內所列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
對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凡是由各單位在採購前填報採購品目技術清單、有明確採購數量且集中招標確定出中標人後由各單位自行簽訂契約的,各單位應在接到有關中標結果通知後三十天內按通知要求與該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不按通知要求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的,根據《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政府採購契約可以由採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契約的,應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做契約附屬檔案。政府採購契約必須具備規定的條款。
(二)政府採購契約依法簽訂後,契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並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契約。
(三)政府採購契約在履行過程中,採購人如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 驗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所採購的貨物在運抵用戶後,應立即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按契約約定的條款進行質量驗收,且應在規定時間之內驗收完畢並簽署驗收報告;對於大型或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行政府採購的各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二)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2.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契約價格;
3.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應載明原因和其他相應記載;
4.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5.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原因;
6.廢標的原因等。
第四章 政府採購資金撥付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資金撥付方式主要有財政直接撥付和分散(授權)撥付兩種形式:
(一)財政直接撥付:
財政直接撥付是指財政部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將政府採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或採購代理機構的撥款方式。具體形式有財政全額直接撥付、財政差額直接撥付和政府採購卡。
1.財政全額直接撥付(簡稱全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部屬各單位按照先集中後支付的原則,在採購活動開始前,部屬各單位須按應支付數額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匯集到財政部在代理銀行開設的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契約履行情況,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和已經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預算外資金,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一併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2.財政差額直接撥付(簡稱差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部屬各單位按政府採購拼盤項目契約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預算外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或採購代理機構。
3.政府採購卡支付方式,是指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部選定的某家商業銀行單位借記卡支付採購資金的行為。政府採購卡由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登記核發給部屬各單位,用於支付經常性零星採購項目。
(二)單位分散撥付:
單位分散撥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之前,由部屬各單位自行將採購資金撥付給中標供應商或採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採購項目和範圍,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年度政府採購計畫辦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政府採購資金,在不改變部屬各單位預算級次和單位會計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由財政部在撥付之前按預算額度將採購資金預留在國庫或政府採購專戶,不再撥給部屬各單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教育部有關部門及部屬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採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式,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明確經辦採購的人員與負責採購契約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並相互分離。
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要求採購人員向指定的供應商進行採購。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經常性的政府採購工作監督管理及檢查制度。
政府採購工作監督管理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執行的情況;
(四)有關政府採購按規定程式報批和備案情況;
(五)政府採購契約履行情況和採購資金撥付情況;
(六)政府採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七)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將定期和不定期對部屬各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檢查,並組織專家對各採購項目的運行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除政府採購預算中的採購項目作為每年專項審計檢查內容外,教育部還將會同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其他形式的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審計檢查。
第三十四 條對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級財務、審計、監察等部
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有關部門和部屬各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必須加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活動中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有關部門及部屬各單位在實施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必須進行政府採購的項目而不實施政府採購;必須進行集中採購的項目而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實施集中採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或者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或者指定供應商。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進行談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部屬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