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青海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是1992年8月18日青海省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1992-00002
  • 文  號::省政府令[第15號]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2/8/18
第一條為適應我省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促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 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的對象是指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幹部。
接受繼續教育,是每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各單位應予落實和保證。
第三條 繼續教育,要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學以致用、講求實效的原則,為本省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繼續教育,實行分級管理、部門負責、條塊結合的教育體制。省勞動人事廳是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繼續教育的計畫、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地區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結合本職工作學習、吸收、消化、推廣、套用國內外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成果。使其知識不斷得到補充、更新、拓寬和延伸,提高理論、科研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以滿足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根據企事業單位的長遠發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的實際狀況確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學習掌握本學科、本專業的最新知識及發展動向,較好地使知識水平處於領先地位,發揮學術帶頭人的作用;
(二)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應深化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拓寬知識面,了解本專業發展水平和動向,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成為本專業的業務骨幹。
(三)科技管理幹部應學習和掌握現代科技管理的理論和知識,及時了解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的新動向,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條 繼續教育由企事業單位統籌安排,一般以參加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的進修班和自學活動為主,根據單位需要和可能也可以通過下列形式進行: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或者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進修班、培訓班或者研究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邊工作邊學習;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出國進修、考察;
(五)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八條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專門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是實施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工作。
第九條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不得少於十五天,年培訓率為20%,五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脫產學習的,學習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凡經單位批准占用工作時間參加學歷教育、自學考試等學習的,不適用前款關於學習時間的規定。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進修、培訓,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進修、培訓結束後,必須向本單位提交學習成果、論文或成績單,由單位存入本人檔案並進行證書登記,作為對專業技術人員使用、晉升、晉級和評聘、續聘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連續五的單位未安排培訓的人員,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由上級主管部門責成其所在單位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的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和企業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經費中開支;科研單位從科研基金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可在標準工資總額1.5%範圍內,從行政、事業包乾經費中開支。
第十三條 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的人事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未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批評。
第十四條參加繼續教育的人員,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未經批准,擅自終止學業;學習期間受到辦學單位處分;因主觀原因修業不合格的;所在單位可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視錯誤性質,可不予報銷學費等處理。
第十五條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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