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2015年度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的通知

為鞏固我省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完善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的籌資機制,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4〕24號)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5〕4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將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在原510元基礎上統一提高40元,其中省級財政補助人均提高20元、個人繳費人均提高20元,2015年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達到55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2015年度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19周歲(不含19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及大中專院校學生,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460元提高到490元(省補助419元,州縣補助71元),個人繳費標準由原來的50元提高到60元;
(二)男性19—59周歲(女性19—54周歲),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380元提高到400元(省補助353元,州縣補助47元),個人繳費標準由原來的130元提高到150元;
(三)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440元提高到460元(省補助395元,州縣補助65元),個人繳費標準由原來的70元提高到90元。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19歲(不含19歲)以下及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460元提高到490元(省補助453元,州縣補助37元),個人繳費標準由原來的50元提高到60元;
(二)男性19—59周歲(女性19—54周歲),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450元提高到460元(省補助425元,州縣補助35元),個人繳費標準由原來的60元提高到90元;
(三)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460元提高到480元(省補助443元,州縣補助37元),個人繳費標準由原來的50元提高到70元。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3月份開始收繳個人繳費部分,確保個人繳費按期籌集到位。同時要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銜接溝通和定期分析預測,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資金安全和可持續。省衛生計生委要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進一步強化管理,主動作為,嚴格控制二、三級醫療機構人均住院費用和醫療總費用,杜絕過度醫療、小病大治、過多占用醫療資源和消耗醫保資金等現象,今年二、三級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實現零增長。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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