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72
- 文 號::青政辦[2012]330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2/25
檔案發布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全面節約和有效保護為重點,以建立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指標體系為主要任務,以健全制度、強化監管、嚴格考核為保障措施,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走出一條具有青海特色的現代水資源管理道路,為推進我省“三區”建設,實現“兩新”目標提供水資源保障。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二是堅持人水和諧,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統籌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關係。三是堅持政府主導,實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四是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科技水平,確保制度實施的有效性。
(三)目標任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3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47.54億立方米以內、用水效率接近國內平均水平、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95%。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省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37.15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489;長江、黃河、瀾滄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74%。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37.95億立方米以內;長江、黃河、瀾滄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88%。
(四)健全完善水資源規劃體系。抓緊《青海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的修編和批覆,加快編制《青海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青海省水資源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進一步明確全省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水旱災害防治的目標任務,為最佳化供水布局、調整水源結構、提高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提供科學依據,基本形成科學的水資源配置與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和諧的水生態體系、高效的水管理體系。
(五)加強水資源論證。嚴格規划水資源論證,各地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各類產業園區布局和重大項目建設的布局,都要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按照相關管理許可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簽署意見。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資源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律不得批准;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擅自開工建設的,以及建設項目投產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取用水過程實施監測的一律責令停止。
(六)強化取用水總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全省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州(地、市)、縣,並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各州(地、市)、縣根據控制指標,制定各取用水戶年度用水計畫,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逐步建立水權制度,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七)嚴格取水許可管理。健全各級取水許可台賬,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以及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取用地下水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八)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嚴格執行《青海省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徵或停徵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嚴禁擠占挪用水資源費。
(九)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力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組織地下水超採區覆核,劃定地下水禁采、限采的範圍和地下水位控制紅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控制取用水總量基礎上,全面實施地下水位控制,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強化地下水源地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依法規範機井建設審批管理,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範圍內的自備水井。
(十)實行水資源統一調度。省、州(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制訂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專業調度應當服從區域或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十一)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於節約用水的制度體系。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規模,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十二)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把用水定額作為編制用水計畫、水資源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等的重要依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確定的目標,組織修訂完善工業、農業、第三產業等行業用水定額,報省政府批准實施。
(十三)加強節水技術改造。加大農牧業節水力度,加強灌區節水改造,建設用水計量設施,認真落實支持節水灌溉的各項政策措施,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技術。積極開展企業水平衡測試,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建設工業節水示範工程。加大城市生活和服務業節水力度,大力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管網漏損率。鼓勵並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
(十四)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納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功能區水量、污染物入河量的監測,從嚴核定水功能區納污容量。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水功能區水質、污染物排放的動態監測,強化入河排污口監管。
(十五)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全面貫徹落實《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認真組織開展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質監測體系。加快實施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和農牧區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止面源污染。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備用水源管理。
(十六)加強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健康生態。加強三江源區、青海湖流域、祁連山區等重要生態區、水源涵養區、重要濕地的保護,合理控制水土資源開發,實施長江、黃河源區水生態修復及預防保護工程,啟動祁連山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項目,加快建立江河源區水資源生態補償機制。
(十七)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建立本地區水資源管理考核指標的監測、統計和考核體系。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省政府對各州(地、市)的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幹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八)建立健全監控體系。抓緊制定水資源監測、用水計量與統計等管理辦法。加強州(地、市)、縣邊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全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三條紅線”控制監測平台和評價指標體系。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套用、飲用水源地及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管理能力建設等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推進依法監督。抓緊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嚴格水資源執法管理,嚴肅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資源管理秩序。加強執法監督,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視情採取約談、通報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實。
(二十一)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以地方政府為主體,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加強對取、用、排水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統籌實施。強化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水管(保)機構的作用。
(二十二)強化宣傳教育。加大省情水情宣傳力度,提高全民水患意識、節水意識、水資源保護意識。把水利納入公益性宣傳範圍,把水情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