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邊界地區社會穩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邊界地區社會穩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內容: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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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鞏固勘界成果,嚴格控制和有效預防群體性事件,確保邊界地區的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切實維護邊界地區的穩定。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到2000年我省與周邊省(區)和省內州、縣、鄉四級行政區域界線全面勘定,實現了邊界地區的基本穩定,但個別地區還存在遺留問題,邊界地區的衝突時有發生,對出現的問題,州、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檔案和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法定性,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嚴格管理,認真落實領導分級負責制。每年春季是草場、林地、採挖蟲草發生跨省糾紛的易發、多發季節,各級政府要組織力量深入糾紛點查清發生問題的原因,嚴密注視邊界動向。凡涉及周邊省(區)、州與州(地區)之間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廳負責;涉及州內縣與縣之間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由州民政局負責;涉及縣內鄉與鄉(鎮)之間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由縣民政局負責。
三、在已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中有與資源使用、管理界線相分離的情況,對跨行政區域界線的文物、森林、礦藏、自然保護區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資源等,要教育民眾嚴格遵守兩省(區)簽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藉口隨意改變。在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和附圖中表明維持現狀和另有約定的地段,毗鄰雙方人民政府要嚴格遵守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開發建設。勘界期間在協定書中對草原、林地等兩省(區)沒有協定的,根據《草原法》、《青海省林地林權管理辦法》和省政府《禁牧令》的有關規定,鄉境內的草原、山林權屬爭議,由鄉人民政府負責協商解決;縣境內的草原、山林權屬爭議,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協商解決;跨省、跨州、跨縣、跨鄉的權屬爭議,由爭議雙方縣人民政府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協助解決。爭議雙方多次協商仍未達成協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時,可在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解決之前,爭議雙方有責任共同保護爭議區的草原和森林資源,不得在爭議區進行其它生產生活,也暫不頒發《草原證》和《林權證》。
四、林業主管部門對現有林地涉及省、州(地、市)、縣邊界的,要結合今年開展的全省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和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工作,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書,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林地內禁止放牧。
五、在邊界線上,因生產生活或行政區劃調整及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難以辨認需要增設界樁、邊界線標誌物的,毗鄰雙方政府要聯合上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同意後再組織實施,並將界樁成果資料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對單方在行政區域界線附近(10米以內)設立的界線標誌物(標語牌、廣告牌、地名牌、指示牌)應予以清除,以避免當地民眾對邊界線走向產生誤解。
六、根據民政部《關於開展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辦發[2003]05號)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門要做好行政區域界線的聯合檢查工作。聯合檢查工作是履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賦予民政部門的一項管理職能,各級民政部門要把界線聯合檢查工作作為邊界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地要根據省民政廳下發的《關於開展州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的通知》精神,參照省級界線聯合檢查辦法,對本地區的縣、鄉界線聯合檢查工作做出安排,切實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聯合檢查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議事日程,使邊界線管理和聯合檢查工作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各級人民政府要針對邊界地區出現的問題制定出得力措施,落實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真正做到領導分工明確,具體工作落實到位。各地民政、農牧、林業部門要認真做好邊界、草原和林地林權的管理工作,凡屬本地區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要積極主動地負起責任,及時發現和處理草原、林地的爭議和糾紛,認真宣傳邊界管理和草原、林業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做好邊界地區民眾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時反饋帶有糾紛性質的信息,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切實維護邊界地區的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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