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省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省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加快城市化建設步伐,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配合鄉鎮綜合改革,科學設定全省行政區劃,按照行政區劃設定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現就我省開展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深入研究,科學設定全省鄉鎮行政區劃。行政區劃調整要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利於行政管理和服務,有利於民族團結和進步。通過適度調整全省現有鄉鎮行政區劃,使我省鄉鎮布局實現規劃科學、立足長遠、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的小城鎮體系,加快城鎮化建設步伐,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按照這一指導思想,我省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立足長遠,科學規劃的原則。要從農村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長遠目標出發,科學規劃鄉鎮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合理布局鄉鎮設定,強化中心鎮的優勢,加快農村城鎮化步伐。最佳化資源配置,有利於形成有競爭力的支柱產業,以強帶弱,以近帶遠,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我省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制定鄉鎮區劃調整方案時,既要考慮現有規模和經濟發展需要,又要考慮歷史沿革、民族分布特點、地域條件、資源分布等因素,不搞 “一刀切 ”。在制定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時,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自下而上,反覆論證,集思廣益,鄉鎮調整有增有減,總體減少,使鄉鎮區劃調整工作建立在科學可行的基礎上。 (三)調優、調大、調強的原則。調優,即規模布局合理,在區域範圍內形成合理的小城鎮體系;調大,即在確保管理和服務半徑有效的原則下,合併人口少、規模小的鄉鎮,實行撤小並大,撤弱並強;調強,即調強經濟實力,創造條件促進和激活有發展潛力的鄉鎮迅速發展。 (四)便於行政管理和方便民眾的原則。鄉鎮行政區劃調整要符合行政區劃管理的要求和經濟區劃規律。既要有利於行政管理,強化服務,方便民眾,又要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促進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 (五)統籌規劃,穩步推進,確保穩定的原則。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與幹部民眾利益息息相關,必須統籌規劃,穩妥操作,穩步推進,有組織、有計畫地按程式進行。要尊重民眾的意願,充分徵求基層和民眾的意見,妥善解決各類矛盾,做好穩定工作。 (六)注重民族團結、維護邊界地區穩定的原則。在鄉鎮調整中,要慎重做好民族鄉和邊界地區鄉鎮的調整工作。民族鄉涉及黨的民族政策,不要輕易撤併;確需撤併的,要徵求民族鄉少數民族民眾和省級民族事務部門的同意。合併後的鄉符合國家規定設民族鄉條件的,可繼續設民族鄉。邊界地區的鄉鎮,除人口特別少的予以合併外,原則上不撤併。 二、參照標準和模式 調整鄉鎮行政區劃的參照標準: (一)人口少、經濟實力弱、基礎設施差、發展後勁不足的鄉鎮,可考慮合併或就近併入經濟實力較強的鄉鎮。 (二)鄉政府同駐一地的,可予以合併;地域相近且鄉鎮規模較小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鄉鎮,可合併設立一個鄉鎮。 (三)鐵路、公路沿線,交通便利,兩個鄉鎮政府駐地距離較近,以及鄉鎮分布過密的、管轄村(牧)委會過少的鄉鎮原則上可以合併。 (四)縣城鎮(市、區)周圍的鄉鎮,條件成熟的可併入縣城鎮(市、區)或街道辦事處。市轄區內的鄉鎮可擴大規模,部分城市化水平較高的可改設為街道辦事處。 (五)為減少因鄉鎮調整而造成的資產、債權債務分割帶來新的矛盾,實現平穩過渡。調整合併一般以整鄉鎮為建制,如果確需將一個鄉鎮分開,也要以整村為建制,不宜再將行政村分開。 (六)撤鄉建鎮要符合國家標準,鎮政府駐地基礎建設要具備一定的規模。確定鄉鎮駐地,要選定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區位優勢,有利於建成該地區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對周圍有帶動輻射作用的區位。 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模式:一是以富帶貧,即經濟基礎弱的鄉鎮併入經濟基礎強的鄉鎮;二是以中心帶邊緣,即將一般鄉鎮併入有中心輻射作用的鄉鎮;三是同類合併,即將資源相同或自然地理條件相同的鄉鎮合併;四是將交通閉塞的鄉向交通條件好的鄉鎮合併。 三、鄉鎮行政區劃調整的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鄉鎮行政區劃調整關係到廣大幹部民眾的切身利益,影響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為順利完成這項工作,必須有計畫、按步驟穩步實施。 (一)時間安排:全省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從2006年2月份開始,到2006年7月底結束。 (二)方法步驟:進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全省以州(地、市)為單位集中進行。 1、科學制定調整方案。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通知要求以及本調整方案,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調整方案,確定實施方案。 2、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方案,經州(地、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 3、精心組織實施。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各地黨委、政府要按照確保穩定、順利交接、平穩過渡、促進發展的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實施。 四、鄉鎮行政區劃調整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加強領導,統一思想。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經濟等諸多方面,各地一定要堅定信心,統一思想,提高對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必要性的認識,在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中充分發揮領導作用,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鄉鎮行政區劃調整的質量。 (二)精簡機構,提高效能。各地要根據中央關於鄉鎮機構改革的有關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對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將鄉鎮行政區劃調整與鄉鎮機構改革、農村稅費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結合起來統籌考慮,通過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機構改革,真正達到精簡機構,提高效能,減輕農民負擔的目的。 (三)嚴肅紀律,清產核資。清產核資、財務移交是鄉鎮合併工作中的重點工作。方案一經州(地、市)鄉鎮行政區劃調整領導小組審定,要立即封存擬撤併鄉鎮的賬目、檔案、物品和公章,凍結人事關係,進行清產核資。嚴肅資產管理,防止出現私分、亂占、揮霍國有資產問題。對被撤的鄉鎮涉及農民利益的集體資產(包括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權屬不變,債權債務不變,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基本核算單位不變。 (四)要明確劃定調整撤併後鄉鎮之間行政區域界線。各地制定上報鄉鎮調整方案時,要附有詳細的邊界線走向說明,並標繪在1∶10萬或1∶5萬地形圖上。鄉鎮調整方案批准後,各級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立即開展對調整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按照全面勘界的要求完成勘界任務,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五)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鄉鎮合併後,新設鎮的小城鎮建設要以新駐地為重點,加大建設力度,發揮調整後的整合效應,加快發展步伐。要積極盤活被撤併鄉鎮的固定資產,充分加以利用。要把被撤鄉鎮駐地作為新設鎮的有機組成部分,發揮其在全鎮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轉變作風,強化服務。鄉鎮撤併後,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作風,立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服務意識。直接為農牧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的事業站所,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按照為“三農 ”服務的功能不弱化,提供服務質量不降低的要求,整合服務資源,結合設定,區域覆蓋。要採取定點定時服務、上門服務、巡迴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民眾提高便捷快速的服務,認真解決民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困難。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