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機制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擬定的 《青海省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機制的意見》 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為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 (國發 〔2005〕25號)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調整出口退稅負擔級次。從2005年1月1日起完善現行機制,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即核定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由原來的中央與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改為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對於應由地方負擔超基數部分的退稅額,中央調整負擔比例後,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
二、調整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超基數地方負擔部分年終由省級財政向中央財政專項上解。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出口退稅機制的改革,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加強對出口退稅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密切關注和跟蹤改革實施情況,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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