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統籌退休費試行辦法》是1986年12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青島市統籌退休費試行辦法》是1986年12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青島市統籌退休費試行辦法》是1986年12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6-12-01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統籌退休費試行...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1991年6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人民政府令第1號 【生效日期】1991-06-22 【失效日期】【檔案來源】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1991年6...
(1995年8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
認真分析研究退休費用統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其給予恰如其份的評價,探索退休費用統籌與構造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聯繫等都是十分必要的。具體辦法 1.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改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
第十一條各市、縣都要成立退休費社會統籌領導小組,下設統籌基金專管機構。統籌基金專管機構列事業編制,暫隸屬同級勞動部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收繳、管理、發放統籌基金。所需經費從統籌基金中解決。第十二條各市、縣可依據本試行辦法,...
企業負擔統籌退休金的計算公式是:應提統籌退休金:工資總額×提取率 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提取率,是指企業與社會統籌部門簽訂契約所規定的提取率。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統籌退休金做會計分錄時: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 ...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範圍內統一徵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它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統籌辦法 具體辦法是社會保險機構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徵收退休費用,形成...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內四區,其他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補助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與本市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步實施。 [1] ...
第十二條待業保險基金年終結餘(不包括按規定提取的各項費用),除留有適當的待業保險備用金外,其餘部分轉財政專戶代存,具體辦法由青島市勞動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第十三條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各項費用不計徵稅、費。第十四...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率,按“以支定收、略有積累”的原則,確定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以下簡稱規定統籌率)。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一九九二年實際支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比例低於規定...
第一條為克服現行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退休費發放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職能,切實保障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生活,根據《黑龍江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試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
《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在1986.08.1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為保證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推進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切實保障退休職工的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特制定本辦法。一、國營企業...
(1995年8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發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的傷害後獲得醫療、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是一份由昆明市市政府印發的檔案。內容說明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106號 【發布日期】1987-05-19 【生效日期】1987-05-19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六、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 1、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由原單位負責。單位統籌保險機構要與老幹部、工會等部門共同做好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工作。2、各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的離退休手續,離退休(職)人員必須經過單位...
第一條為了搞好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的社會統籌,平衡企業負擔,保障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生活,促進安定團結和生產發展,適應城市經濟體制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統籌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六)退休費補貼。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等未列入統籌項目的暫不實行統籌,仍按有關規定由原單位負責發放。第五條退休費用統籌,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結餘,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費用暫...
給退休職工發放退休費的工作,目前原則上仍由退休職工原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各市、縣應創造條件試行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委託專業銀行或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代辦。直接參加省統籌的企業的統籌退休基金的收繳、使用、管理,按省直接統籌的有關規...
第一條 為了解決企業之間、地區之間離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弊端,增加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保障離退休職工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特制定本規定(試行)。第二條 建立全省離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對國...
統籌後,除上述五項外,國家規定退休人員新增加的福利待遇,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七條統籌的退休金暫按下列標準提取:1.退(離)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沒有退休職工的企業),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2.退(離...
第四條統籌對象: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含混崗工作的集體所有制職工),離休、退休及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的職工。第五條統籌項目:(一)離、退休(退職)費;(二)生活補貼;(三)退休費補貼;(四)糧煤補貼;(...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暫行辦法》意在為保障退休職工生活,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依據《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結合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
第三條 退(離)休費用社會統籌項目為:(一)退(離)休人員的退(離)休費和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二)按規定發放的職務補貼、工齡津貼、水電補貼、交通補貼、書報費、洗理費、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及生活...
第十一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支出的差額部分,分別由區財政和市屬集體企業退休統籌基金補貼70%和30%。第十二條交費年限是指單位和個人均已按本辦法交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實際年份。交費累計滿十二個月即為一年。第十三條下列...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在1993.08.09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適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促進勞動人事、工資分配製度改革,保障和改善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企業單位退休基金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退休基金在事業費中列支。統籌退休基金不徵稅。第四條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的賬戶存入銀行,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銀行根據上級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
第三條勞動契約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和本省規定加發的有關補貼、補助)、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和救濟費。第四條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費用的支付:參加社會統籌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從收繳的...
《濟南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試行辦法》已經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發布單位】濟南市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號)【發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總額2%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統籌基金,統一使用。企業應記人《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卡片,在實行新的退休辦法時,作為計發退休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二條 職工在廠內退養期間,企業和個人都應繳納基本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