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青島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由81508發布,時間1998-07-02,發布文號為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
  • 發布日期:1998-07-02
【生效日期】1998-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87號)
《青島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已於1998年6月22日經第1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王家瑞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青島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提高社會綜合衛生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愛國衛生工作是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使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共同發展,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和總體衛生水平。
第五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責任制。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由同級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計畫,指導、協調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的各項社會衛生活動,開展社會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四)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考核鑑定以及效果評價;
(五)組織開展全民性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負責城鄉衛生、除害防病和農村改水、改廁工作的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工作;
(七)指導轄區內各單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組織各種形式的衛生檢查評比和衛生創建活動,對創建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八)負責對愛國衛生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命名和表彰;
(九)負責愛國衛生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是愛國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
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日常工作,愛衛會辦公室人員、設備、經費的配置應當適應其工作需要。
第九條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和部署,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的日常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成立愛國衛生組織,確定辦事機構或人員,在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與管理
第十一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的工作方法。
第十二條每年四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愛國衛生月活動期間,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重點解決民眾普遍關心的衛生問題。
第十三條城市應當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城區、衛生單位等衛生創建活動,按照有關標準,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第十四條農村應當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整治環境和除害防病為重點的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莊活動,提高農村的衛生水平。
第十五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家)委會應當實行衛生責任區制度和周末衛生日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各項衛生制度,加強日常衛生管理,定期清掃保潔,保持室內外衛生整潔。其基本衛生要求是:
(一)按規定設定衛生設施;
(二)單位內部衛生管理有序;
(三)無亂堆、亂放現象,不焚燒廢棄物;
(四)無垃圾積存,無衛生死角;
(五)排水管道通暢,無污水、糞便冒溢。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
(二)不隨地便溺、不亂潑污水;
(三)不亂扔、亂倒垃圾、污物;
(四)不玷污、破壞公共設施;
(五)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六)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活動。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完善防治設施,落實防治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青島市消滅病媒生物工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經批准養犬的,按照《青島市限制養犬辦法》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所及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院、療養院、科研機構、屠宰場、生物製品廠、化學製品廠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傾倒。
第二十一條生產滅鼠和其它殺滅病媒生物的藥物、器械,按照規定應當經過檢驗和批准的,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按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二條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施工,建築垃圾應當日產日清,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工程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並辦理交接,避免產生衛生死角。
第二十三條愛衛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風景旅遊區、旅遊景點、商業網點、機場、車站、碼頭等重點場所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市、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衛生宣傳、健康教育網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應當設有定期的衛生知識與健康教育欄目或者節目。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並設定健康教育和衛生知識宣傳欄。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其中,中國小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少兒機構、托幼園所應當對兒童少年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公民應當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第二十六條各級愛衛會應當有計畫地對轄區內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設立專職或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聘任,並發給統一印製的監督員證件和標誌。
第二十八條愛國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對違反愛國衛生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三)執行愛國衛生的其他工作任務。
愛國衛生監督員實施監督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
第二十九條愛國衛生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愛國衛生工作;
(二)熟悉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衛生知識;
(三)遵紀守法、辦事公道;
(四)從事愛國衛生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向愛衛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事項各級愛衛辦應當及時受理,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在愛國衛生活動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愛衛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衛生水平顯著提高,經考核鑑定達到衛生城市、衛生城區、衛生單位或衛生村莊標準的;
(二)有效控制鼠、蠅、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經考核鑑定達到國家標準的;
(三)愛國衛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四)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取得成果並具有顯著效益的;
(五)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被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取消榮譽稱號:
(一)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達不到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授予標準的。
有前款(一)項所列行為的,同時追回其獲取的獎金、獎品。
第三十三條在愛國衛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不參加愛國衛生月活動的;
(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衛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實的;
(三)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四)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市或區(市)人民政府或愛衛會可根據情節,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危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愛國衛生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愛國衛生監督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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