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樹木(花草)賠償費及綠地占用費標準

《青島市城市樹木(花草)賠償費及綠地占用費標準》在1993.06.2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樹木(花草)賠償費及綠地占用費標準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6.21
  • 實施時間:1992.09.10
一、根據《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死亡:指將樹木砍伐、主幹折斷、樹幹環狀剝皮、損傷根部二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可能使樹木死亡的情況。
(二)損傷:指將樹木剝皮、撞傷、撞歪或其他損傷而未致使樹木死亡的情況。
(三)胸徑:指樹木從地面起量至一點三米處的直徑(樹木分叉處低於一點三米的,以分叉處的直徑為準)。
三、經批准移植樹木的,只按標準收取遷移費。
四、常綠喬木、灌木的賠償費標準,按落葉喬木、灌木的賠償費標準的二至五倍執行。
五、攀緣植物的賠償費標準,按灌木的賠償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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