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綠化執法行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所作出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
  • 文號:株政辦發〔2008〕16號
  •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8年8月27日
發布時間,辦法內容,

發布時間

株政辦發〔2008〕16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及直屬機構、各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綠化執法行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城市綠化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8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株洲市園林綠化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負責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繳工作,市財政、物價、規劃、城管執法、房產、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繳工作。
第三條執收對象和範圍: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經批准造成市規劃區內原有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毀損的當事人,應繳納綠化賠償費。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繳納綠化補償費:
(一)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6個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樹木花草的;
(二)經批准因故減少現有綠地或減少規劃綠地的;
(三)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執收範圍為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附屬綠地、居住綠地、生產綠地等城市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
第四條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取標準按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制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改變收費標準。
第五條市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園林景觀規劃報建,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聯合進行現場踏勘,確定規劃要點及綠地率指標。對於規劃綠地面積不足,且經修改調整設計方案後確實達不到規定指標的項目,由市園林局審定後按所缺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規劃綠地面積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項目規劃驗收時,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共同進行驗收,對於達不到核定綠地面積且經整改仍達不到的項目,經市園林局批准,由當事人按實際缺少綠地面積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綠化驗收不合格或未繳納綠化補償費的,由市園林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七條經市園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樹木,按投影的覆蓋面積計算其減少的綠地面積,核定綠化補償費金額。
造成城區規劃範圍內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毀損的當事人,按照市物價局認證的賠償費標準,繳納綠化賠償費。對於違反相關法規的當事人,必須同時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市園林局對城區建設項目動態跟蹤、督察管理。對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執行的園林景觀建設項目,責令其報批或整改;經批准移植、砍伐樹木和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未按審批執行,責令其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的當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未經批准移植、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損毀園林設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後再到市園林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嚴格按標準收取,未按規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十條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屬於事業性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在市政務中心專設視窗收取,繳入市財政,由市園林局提出具體使用計畫,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執收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十二條2008年9月1日以後進行園林景觀工程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執法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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