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我國電子商務物流領域的第一個行業標準《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自11月9號正式對外發布(商務部官網可查詢),2016年9月1日起全國正式實施。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是由商務部流通發展司牽頭,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電子商務物流企業聯盟組織承接,順豐速運集團與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主筆起草。同時,該標準還得到中國電子商務物流企業聯盟及其核心成員企業的大力支持和積極推近。本標準以消費者為導向展開,以全面提升消費者購物體驗為指導思想。標準深入到電子商務物流系統、倉儲、運輸、配送、退換貨等各個環節,規定了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的服務能力、服務要求和作業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 外文名:The specification on logistics service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9日
  • 實施日期:2016年9月1日
  • 網站下載:國家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
起草信息,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規範全文,研討及交流會,

起草信息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並歸口。

起草單位

主要起草人

乾為、曾毅、曾治平、陳德軍、李琳、徐佳梅、徐燕、李治銀、陳濤、陳麗園。

規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物流行業標準
SB/T11132—2015
2015-11-09發布
2016-09-01實施
目  次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則 2
5 服務能力 2
5.1 經營場所 2
5.2 設施設備配置 3
5.3 信息系統 3
5.4 契約與單據 4
5.5 服務費用 4
6 作業要求 4
6.1 倉儲作業 4
6.2 中轉作業 6
6.3 運輸作業 6
6.4 末端配送作業 7
6.5 退換貨作業 8
7 服務要求 9
7.1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9
7.2 商戶 9
7.3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 9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的服務能力、服務要求和作業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提供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的組織以及相關主體,提供大宗商品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的組織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也可作為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或商戶對第三方物流服務進行選擇、規範和管理的參考依據。
本標準不適用於跨境物流、冷鏈物流和醫藥物流服務。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18768數碼倉庫套用系統規範
GB/T2223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GB/T22263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套用開發指南
GB/T26772運輸與倉儲業務數據交換套用規範
GB/T27917快遞服務
SB/T11068-2013網路零售倉儲作業規範
JT/T919.1-2014交通運輸物流信息交換第1部分:數據元
JT/T919.2-2014交通運輸物流信息交換第2部分:道路運輸電子單證
YZ/T0131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範
YZ/T0130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信息交換標準化指南
YZ/T0064快遞運單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子商務物流electroniccommercelogistics
為電子商務提供運輸、存儲、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代收貨款、信息處理、退換貨等服務的活動。
3.2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electroniccommercelogisticsorganization
提供電子商務物流服務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組織。
註:電子商務物流組織既可以提供物流一體化服務,也可以僅提供其中部分環節的服務。
4 總則
4.1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遵循安全、準確、按時、方便的原則,為電子商務平台、商家、消費者提供高效滿意的服務。
4.2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在執行本標準時,如服務契約約定的條款高於本標準,以服務契約約定為準。
4.3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樹立高效、環保理念,提高資源利用率,達到環保要求。
4.4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遵循信息安全原則,積極採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
4.5 鼓勵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進行模式、業務和技術創新,申報智慧財產權和專利,並享受相關法律保護。
5 服務能力
5.1 經營場所
5.1.1 倉儲場所
應選擇交通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場所作為倉儲場所。
所設定的倉儲場所應滿足以下要求:
——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場所封閉,符合商品存儲需求,並且有應急通道;
——配備全面覆蓋、高清晰度的監控設備;
——對庫區進行合理分區,規劃合理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道;
——宜有標準裝卸貨平台和車輛中轉場地;
——應參考GB/T18768配備信息化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
5.1.2 分揀處理場所
應根據業務量、業務開通區域等因素合理設定分揀處理場所。所設定的分揀處理場所應滿足以下要求:
——封閉,且面積適宜;
——配備相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對分揀處理場所進行合理分區,並設定異常貨物處理區;
——保持整潔,並懸掛組織標識。
5.1.3 配送場所
配送場所應滿足以下要求:
——按照所在區域的企業及商業設施分布情況,以及人口結構、收入水平、消費習慣和用戶需求等因素設定場所,應確保不擾民;
——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設施與器材;
——具備輻射周邊區域的配送能力;
——具備獨立的貨物存儲區、異常貨物保存區,可設定獨立的充電區域、車輛停靠區域;
——配備全面覆蓋的監控設備;
——有開放的視窗供消費者自提;
——懸掛經營許可資質和明顯的組織標識。
5.2 設施設備配置
應配備與開辦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應定期維護更新。
宜配備以下標準化的設施設備:
——運輸設備:包括幹線運輸車輛、配送機動車、電動三輪車等車輛;屬於特種車輛的,駕駛人員應具有上崗證;
——計量設備:包括計量計拋器具等;
——存儲設備:包括貨架、托盤等;
——信息採集:包括無線掃描槍智慧型終端等信息採集與操作輔助設備;
——安檢設備:包括金屬探測儀、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
——監控設備:包括攝像頭、錄像機、監控主機等;
——辦公設備:包括電腦、印表機、針式印表機等;
——配送設備:包括手持終端、POS終端等;
——分揀設備:包括傳送帶、自動分揀設備等;
——其他設備。
5.3 信息系統
5.3.1 功能與基本要求
5.3.1.1 信息管理系統
應建立用於內部業務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統,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根據業務需求,包括訂單管理、狀態與路由查詢、財務系統、逆向物流、倉儲管理、運輸管理、消費者投訴管理等系統功能;
——具備系統推送或以其它線上方式提供基本信息以及接收信息的能力。
應按照YZ/T0131的要求,對服務流程重點環節產生的信息進行及時有效地記錄、處理、更新、維護,確保信息安全,便於在組織經營管理、對外服務過程中,對信息進行查詢、分析和追溯。
5.3.1.2 信息服務平台
應利用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資源,建立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開放服務平台,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應具有為企業客戶、消費者及有關人員提供包括賬戶管理、訂單查詢、物流追蹤、投訴等基礎服務的能力;
——服務平台的建設應遵循GB/T22263等相關平台建設標準與協定。
5.3.2 數據交換
電子商務物流供應鏈上下游宜進行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交換,數據交換應符合JT/T919.1、JT/T919.2、YZ/T0130和GB/T26772等標準的要求。
5.3.3 信息系統安全
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信息管理系統安全,包括但不限於:
——應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確保消費者信息數據的安全;
——應配備保護網路安全和預防網路風險的設備;
——涉及消費者的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行業有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的,按法律法規或標準執行;
——除依法配合司法機關外,不能將涉及消費者的數據泄露給第三方,遇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處理並通知消費者;
——宜明示信息系統安全等級,安全等級保護應符合GB/T22239的相關要求。
5.4 契約與單據
5.4.1 基本要求
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對物流服務全過程中產生的契約與單據進行存儲。涉及消費者的契約和單據保存期限不低於3個月;有保質保換保修等約定的,保存期限不低於約定期;行業有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的,按法律法規或標準執行。
契約和單據不應丟失或信息外泄,應有統一銷毀的管理制度和周期。
5.4.2 服務契約
服務契約應符合以下要求:
——應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文字表述應真實、完整、易懂;
——可採取書面形式或符合《電子簽名法》要求的電子契約形式簽訂;
——電商與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的契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服務內容與範圍;
(b)服務要求,例如服務時限、倉儲驗收標準等;
(c)服務費用計算規則;
(d)結算周期、方式與例外說明,涉及代收貨款服務的應明確返款的周期與要求;
(e)理賠規則;
(f)適用期限;
(g)違約責任。
面向普通消費者的服務契約,如採用格式契約的,應按照YZ/T0064的相關要求執行。
5.5 服務費用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費用包括基本服務費、保險或保價費、退換貨服務費、增值服務費等。
應制定明確統一的服務計費規則並在提供服務前告知顧客,服務費用的制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財務憑證應該具有結算明細清單及發票(包括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
6 作業要求
6.1 倉儲作業
6.1.1 入庫
6.1.1.1 入庫準備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根據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入庫通知進行入庫前準備,準備的內容包括庫位、人員、設備及作業憑證等。
6.1.1.2 貨物接收
貨物到達後,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進行單據核對。
核對無誤後,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進行驗貨,貨物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驗收範圍為貨物品名、數量和外觀,驗收標準應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協商並通過契約確定;
——發現差異的應在48h內反饋。
6.1.1.3 貨物加工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可提供貨物組配、塑封、包裝、貼碼等預處理的增值服務。其中,貼碼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對於雙方約定提供加工服務的,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按約定對貨物進行加工。
6.1.1.4 貨物入庫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根據實物信息和貨位分配信息進行入庫作業,以保證貨物和系統信息一致。
6.1.2 庫存管理
6.1.2.1 庫存管理及儲存要求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對其庫存及存儲場地進行有效合理的管理:
——庫存與倉儲管理過程中各環節的操作應遵守倉儲的相關要求;
——貨物的存放應考慮出庫的方便與高效、查詢方便、貨物的安全等,應藉助信息化、大數據手段進行管理,對於批次多、批量大的商品優先配置;
——對存儲的貨物,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實施持續管理。
6.1.2.2 貨物的堆碼與存放
貨物的堆碼應滿足以下要求:
——應合理、安全、整齊、低耗,不阻擋標籤,便於檢查和盤點,並可有效利用倉庫容量;
——應遵循適合貨物的堆存方式、堆存限制,便於貨物搬運和養護;
——應符合貨物理化性質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應按貨物性質分類別存放,對貨位編號,將編號置於明顯位置,或採取信息化手段,以便貨物進出。
6.1.2.3 貨物的盤點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該建立定期盤點的機制。有條件的企業可實施實時盤點。
6.1.3 出庫
6.1.3.1 揀貨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在接收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訂單信息後,應及時進行揀貨。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採用適合業務需求的自動分揀系統智慧型終端等輔助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在揀貨同時或完成揀貨後,應將採集揀貨操作信息並反饋至信息系統。
6.1.3.2 驗貨
對完成揀貨後的貨物,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進行驗貨:
—— 掃描驗貨:即利用信息系統,通過掃描的條碼信息,判定其與電商訂單信息、裝箱信息等是否相符;
——人工驗貨:即由工作人員核對貨物信息與出庫憑證及相關單證的內容,記錄相關信息與責任人。
6.1.3.3 封裝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採用合適的包裝材料對貨物進行封裝,並張貼編碼,鼓勵採用與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銜接一致,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編碼。
鼓勵在封裝時採用環保、可循環使用的材料,採用與標準托盤等設備匹配的包裝尺寸模數。
封裝時應防止:
——變形、破裂;
——傷害顧客、配送服務人員或其他人;
——污染或損毀其它貨物。
封裝完成後,應在外包裝貼上貨物的配送單或運單,並根據商品特性應貼上明顯的識別標識。
易損貨物、危化品等特殊商品的封裝,應按相關要求在外包裝上貼上標識。
6.1.3.4 發運
貨物交接給下一環節或第三方物流時,應採集訂單信息並反饋至信息系統,同時宜形成紙質的交接單據存檔;貨物交接應在有監控設備的區域中進行。
發運的貨物應符合國家關於安全和禁限寄物品的相關規定。
6.1.3.5 風險控制
在整個倉儲服務過程中,應始終關注物品的安全,如防火、防盜、防潮、防霉變、防鼠蟲害、防損壞、防腐蝕、防污染等。
應對自然災害、環境因素、人為因素等可能造成貨物損壞的其它潛在風險進行分析、識別,並依據潛在風險的類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風險發生時,應採取相應的應急預案,使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6.2 中轉作業
分揀處理場所內應有場地規劃標識,包含場地燈光、預估溫度、場地路面、現場路線、通道等,應保障車輛及其他運行工具暢通。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充分考慮業務需求、時效、場地利用率合理規劃中轉批次,應確保準確中轉。
轉運時3kg以內貨物(含)宜做裝籠、包等集裝容器以提高安全性和操作效率,不規則或超過60cm貨物可單獨裝車。
貨物碼放應遵循“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分類碼放”原則。
6.3 運輸作業
6.3.1 裝卸
裝卸應滿足以下要求:
——應根據運輸工具限制要求進行裝載,不應超出運輸工具限制對貨物進行配載;
——貨物進行裝卸時,應做到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分類碼放,保證貨物安全;鼓勵對貨物進行單元化裝卸;
——應按貨物包裝上的標誌要求進行作業,無標誌要求的以不損壞貨物外包裝和使用價值為基礎進行裝卸;
——大件貨物的裝卸,應使用裝卸工具,避免野蠻裝卸。
6.3.2 運輸到達
應根據契約條款約定的時間、地點準確將貨物送達,貨損、貨差應控制在契約約定的允許範圍值內。
應對貨物裝、卸車環節進行品類、數量核對,並做好交接手續,及時、準確填制運輸與配送憑證,相關交接單據、憑證需保存備查。
收貨時,承運人應核對收貨方身份,若非本人收貨,代收人應持原收貨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函進行代收,同時承運人應在簽收回執上記錄代收人的有效證件號。
6.3.3 異常處理
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盜搶,應在事件發生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保險機構報案並做好備案登記。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如遇車輛故障,應及時報備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貨物及時抵達。
在運輸配送過程中出現收貨方拒收或配送失敗時,配送人員應在配送單或運單上註明原因,並由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聯繫發貨人確認貨物配送信息。
6.3.4 全程監控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台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行為。監控數據應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6.4 末端配送作業
6.4.1 形式
末端配送形式主要包括自取、按名址面交、共同配送等形式。
6.4.2 自取
對於契約約定自取的貨物,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
——及時通知收貨人自取時間;
——按契約約定或運單規定提供自取驗貨服務;
——驗貨無異議後,由收貨人簽字確認。
6.4.3 按名址面交
6.4.3.1 投遞時間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投遞應不超出向消費者承諾的服務時限。
6.4.3.2 投遞次數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對貨物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
投遞2次未能投交的貨物,消費者仍需要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投遞的,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可收取額外費用,但應事先告知消費者收費標準。
6.4.3.3 簽收
6.4.3.3.1 驗收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簽訂契約,明確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在配送驗收環節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提供符合契約要求的驗收服務;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將驗收的具體程式等要求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消費者,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在配送時也可予以提示;驗收無異議後,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國家相關部門對驗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4.3.3.2 代收
若消費者本人無法簽收時,經消費者允許,可由其他人代為簽收。代收時,配送人員應核實代收人身份,並告知代收人代收責任。
6.4.3.3.3 例外情況
在驗收過程中,若發現貨物損壞等異常情況,配送人員應在相關單據上註明情況,並由消費者和配送人員共同簽字。
6.4.3.3.4 費用收取
除代收貨款外,消費者(代收人)支付費用後,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根據事先約定,提供收費憑證。
6.4.4 共同配送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與共同配送中心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在投遞時效、快件保管、驗收、費用支付、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與共同配送中心信息系統聯網,及時獲取服務信息。
6.5 退換貨作業
6.5.1 基本要求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提前約定服務時效、退換貨增值服務費用標準等契約條款。
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選擇退貨、換貨配送服務時應該表明貨物回收的要求與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回收貨品的名稱、型號、顏色、數量或其它具有唯一性的識別碼。
物流信息應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訂單信息進行匹配。
6.5.2 收取退貨
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通知消費者具體上門收取退貨的服務信息。
配送人員及時聯繫消費者,核對擬回收貨品的名稱、型號、顏色、數量等相關信息,預約上門回收貨物時間,提醒消費者提前準備好貨物。
配送人員按照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要求驗收貨物,確認無誤後方可收貨。收貨後,消費者應在驗收單上籤字確認。
6.5.3 返倉入庫
配送網點整理退回的貨物後,應將信息傳送給倉庫,預約時間入庫。
倉庫應與配送網點進行核對,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進行信息核對。
6.5.4 異常處理
出現以下情形時應及時告知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由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與消費者溝通確認後再上門收取退貨貨物:
——消費者拒絕返回貨物;
——退貨貨物不符合驗收要求時;
——當無法聯繫換貨消費者,換貨消費者不提供原始貨物,原始貨物不符合驗收要求等異常情況時;
——其他情況。
7 服務要求
7.1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在電子商務物流服務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
——建立評價和管理體系,遴選合格的物流服務組織作為平台服務提供商;
——要求並監督商戶公示物流服務承諾;
——針對商戶、物流服務組織、消費者存在分歧的投訴,統一進行調解和處理。
7.2 商戶
在電子商務物流活動中,商戶應:
——按照5.4.2的要求,與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簽訂契約,並將契約中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內容,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接受消費者訂單後,按訂單信息及時精準發貨;所發運的貨物應與訂單信息一致,應符合國家關於安全和禁限寄物品的相關規定;發運時間以實物交接到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為依據;
——負責處理貨物真偽、產品質量等非物流原因導致的投訴。
7.3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
7.3.1 服務時限
如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約定服務時限,應按約定執行。
如無約定,按以下要求執行:
——商戶下單後,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於30min內約定回響時間;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中的快遞企業應該按照GB/T27917快遞服務標準的時效提供服務。
7.3.2 服務安全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務安全:
——對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付的貨物進行驗貨,不應接收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貨物;
——採用合適的包裝材料對貨物進行包裝,防止貨物變形、破裂;
——對重點作業場所的作業過程進行全程監控;
——針對所有交接環節,建立交接核查制度,並做好相關記錄;
——在服務全過程,不準許無關人員接觸貨物;對於異常貨物,需要進行開拆、重新包裝等處理的,應由2人以上共同處理;
——在整個物流服務過程中,始終關注物品的安全,如防火、防盜、防潮、防霉變、防鼠蟲害、防損壞、防腐蝕、防污染等。
7.3.3 服務人員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服務人員:
——宜統一穿著具有組織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或胸卡,衣著整潔;
——應友善對待客戶,行為文明、舉止大方,與消費者的溝通親切友好;
——應了解服務內容、服務流程等,及時熱情耐心地為顧客答疑解惑,做到有問必答;
——應嚴格執行各項業務操作規程,按制度規定進行操作,在作業全過程杜絕野蠻操作。
7.3.4 服務質量
7.3.4.1 倉儲
倉儲服務質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收貨及時率:(約定時間內實際收貨的商品數量/實際到貨的商品數量)*100%≥95%;
——發貨及時率:(約定時間內及時發貨訂單量/總訂單數量)*100%≥98%;
——庫存準確率:(1-帳實不符的商品量/庫存總商品量)*100%≥99.5%;
——庫存損耗率:(商品損耗量/庫存總商品量)*100%≤0.1%。
7.3.4.2 配送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配送服務質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妥投率:(成功配送訂單量/配送總訂單量)*100%≥95%;
——配送及時率:(約定時間內成功配送訂單量/配送總訂單量)*100%≥90%;
——遺失率:(遺失訂單量/配送總訂單量)*100%≤0.02%;
——破損率:(破損訂單量/配送總訂單量)*100%≤0.05%;
——消費者投訴率:(有效投訴訂單量/配送總訂單量)*100%≤0.2%。
7.3.5 投訴
7.3.5.1 投訴受理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提供消費者投訴的渠道,主要包括網際網路、電話、信函等形式。
投訴有效期為1年。
7.3.5.2 投訴處理時限
投訴處理時限應不超過30個日曆天,與投訴人有特殊約定除外。
7.3.6 投訴處理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對投訴信息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制定補救措施,按服務承諾及時處理。
投訴處理完畢,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在處理時限內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若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應告知其他可用的處理方式。
7.3.7 賠償
7.3.7.1 基本要求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與商戶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約定理賠規則,包括賠償範圍、免責條件、賠償標準、保險或保價等事項,並按約定進行賠償。
如未進行規定或規定未能覆蓋,按以下要求執行:
——賠償對象:發貨人或發貨人指定受益人;
——賠償範圍:由於電子商務物流組織原因造成貨物毀損、丟失的,其中免責條件見7.3.7.2;
——賠償處理時限:24h內答覆索賠人是否受理;30個工作日內處理消費者理賠;
——賠償標準:保價貨物發生丟失或全部損毀,原則上按保價金額賠償。
理賠事件結束後,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應做好理賠資料的歸檔保存工作。
7.3.7.2 免賠情況
出現以下情況,電子商務物流服務組織可不予賠付: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兩種情況:
(a)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
(b)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由於消費者的責任(發貨人、消費者的過錯)或者所寄貨物本身的原因(如:貨物自然性質、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造成貨物損失的;
——貨物違反禁寄或限寄規定,經國家主管機關沒收或依照有關法規處理的;
——發貨時已與消費者達成相關特殊約定,並有書面憑證不予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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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及交流會

我國電子商務物流領域第一個標準即將出台《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行業標準》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研討會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行業標準第二次研討會成功在京召開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研討會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行業標準第三次企業專家交流會在京召開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研討會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第四次行業標準座談會在京召開
關於召開中國《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行業標準宣貫培訓會的通知
關於組織開展全國電子商務物流服務企業等級評定工作的通知
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
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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