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創業扶持,第三章 產業集聚,第四章 人才保障,第五章 資金支持,第六章 開放合作,第七章 社會服務,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發揮
高新技術產業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是指處於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具有知識密集型特點的新興技術產業,以及列入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
指南的產業。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組織、引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營造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重大決策,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興辦或者聯辦高新技術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企業技術中心和創業服務機構,開展高新技術的引進消化與創新、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等活動,構建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體系和創業服務體系。
第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用高新技術成果參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參與企業技術改造,其高新技術成果可以作價入股,所占企業股份的比例,由雙方依法約定。
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收益可以採取利潤分成、股份、期權等方式依法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
科技人員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收益再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依法享受稅基扣除的優惠。
第九條 國(境)外機構和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到本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享受國家和本省對外來投資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和本條例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本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考核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考核以及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推薦申報工作。
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項目及納入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政府採購時,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採購高新技術及產品。
第三章 產業集聚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業引導,提供公共服務,強化市場監管,整合技術、信息、資金、人才等資源,最佳化資源配置,形成技術創新、套用與擴散的平台,建立和完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及重點工業園區等,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集聚。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需要在區外設立專業化基地的,應當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申請,經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設立的區外專業化基地,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在主管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和重點工業園區內新增地方財政收入,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部分或者全部用於本園、區和基地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
第十五條 在國家政策許可範圍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重點工業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和生產經營所需土地可以優先安排審批。
前款所列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購置項目所需生產經營用房所繳納的房地產契稅,可以作為政府補貼由同級財政部分返還給企業。
第十六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重點工業園區內直接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每年用於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投入不得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3%。
第四章 人才保障
第十七條 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的專業人才儲備體系;充分利用現有人才信息和人才市場資源,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便捷、高效的專業人才服務。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當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求,培養各類相關人才。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企業在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技術工人實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用人制度。對確有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報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貼等待遇。
第二十條 對來本省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的省外專業人才,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科研、項目啟動經費和工作津貼,有關部門應在戶口、勞動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與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自主設定專業技術崗位和任職條件,但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轉化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職務成果的,成果完成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獲得相應獎勵和收益。
事業單位的專業人才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職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從事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及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的專業人才在職稱評定和職務晉升方面給予傾斜,在高新技術項目立項、研發經費投入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第五章 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與產業化,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將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扶持經費採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主要用於支持重大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和創新能力建設、高新技術工程化研究與高新技術產業化開發,對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應予以優先支持,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用擔保機構,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風險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信用擔保機構為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提供貸款擔保損失的有限補償。
鼓勵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第二十七條 風險投資機構將其總投資的70%以上投向本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可以按照當年總收益的3%至5%提取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金餘額可以按年度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年末淨資產的10%。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併購、股權回購、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風險投資。
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許計入管理費用,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套用高新技術進行技術改造所發生的費用,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攤入管理費用。經稅務部門審批,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進入成本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實行加速折舊。
企業和單位直接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費用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以再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鼓勵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對其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的資助由省和有關州(市)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條 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研究機構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各種不同類型的國際經濟技術區域建設和貿易活動,到國(境)外設立駐外機構或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基地。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高新技術產業合作開發機制,實行多種合作方式,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鼓勵國內外從事高新技術開發與產業化的機構到本省設立分支機構。
對到本省進行高新技術開發與產業化的國內外企業,其主營業務或產品符合國家和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享受本省高新技術企業的同等優惠條件。
第三十二條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來投資企業和外來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來投資企業、外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三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樣機、樣品、試劑、儀器、設備等,符合國家減免稅政策規定的,可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符合國家和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出口產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國家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具備海關監管條件的,可申請設立保稅工廠。
第七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設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培育創業階段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海內外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及其他投資主體創辦多元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
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和創業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七條 鼓勵中介機構圍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開展創業、技術交易、現代物流、會展與交流、項目管理、培訓教育、信息、智慧財產權、諮詢評估、經紀委託等服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 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並接受相關行業協會的指導和信譽評估。
第三十九條 中介服務組織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業務量占該中介機構業務量70%以上的,按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可以享受與高新技術企業相同的優惠政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高新技術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條件、標準或者程式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給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
(四)濫用職權審批創業資金、扶持資金或者其他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弄虛作假騙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回其已享受的優惠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取、挪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占高新技術專項經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成長壯大,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在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和加快新型工業化步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省,2005年高新技術產業實現工業總產值500億元,增加值130億元。但就高技術產業發展及其對國民經濟建設的帶動作用而言,我省與大多數省區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高技術產業的增長速度屬全國12個增速低於20%的省區之一,在西部也明顯低於貴州等省份。當前,我省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經濟成長方式還沒有切實轉到依靠高新技術的軌道上來,缺乏統籌規劃與協調,政策導向性資金支持力度不足與支持方向、支持政策不一致,非公經濟特別是中小科技型企業缺乏良好的激勵機制和政策環境,技術市場、投融資市場發育不完善,中介服務體系建設滯後等,這些問題嚴重製約了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高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增速排名前列的上海、北京、江蘇、山西等省市均已開展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地方立法,從而促進了本省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步伐。因此,有必要借鑑學習先進省市的經驗,完善提升現有高新技術產業政策體系,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計畫的安排,省發改委會同省科技廳等單位起草了本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接到條例(送審稿)後,向各州市和省有關部門多次徵詢意見,著重協調並採納了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通過雲南電子政務網發布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稿,組織專家對本條例進行了論證。經過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報批稿),並經2007年2月16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創業扶持加快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支持、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是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因此,條例(草案)對構建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體系和產業服務體系、重點支持的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扶持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二)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產業集聚實踐證明,產業集聚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般趨勢和必然規律,是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徑。在良好的政策和服務環境中實現知識、技術、人才等產業要素的集聚,推進科研、教育、生產一體化發展,可以有效降低產業要素成本,大大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因此,本條例(草案)規定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的主要措施,包括各類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園區建設、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實現資產重組、最佳化資源配置等內容。(三)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人才保障加快高新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核心問題。培養並留住高新技術人才,吸引更多高新技術人才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是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急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因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人才的培養、吸引及其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措施。(四)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開放合作為加強我省高新技術產業與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的合作交流,提升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條例(草案)對建立和完善我省與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合作機制、鼓勵國內外企業參與我省高新技術產業活動、支持我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都作了具體規定。(五)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社會服務綜觀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健全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因此,條例(草案)對發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社會化中介服務體系,包括中介機構的行為和相關優惠措施等都作了具體規定。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該條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許多很好的修改建議和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論證會。5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49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定義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高新技術產業的定義非常重要,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定義應當體現好三個原則,一是科學和準確的原則,二是比較和借鑑外省做法的原則,三是結合雲南實際的原則,並且針對草案以及財經委的審議意見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根據這些建議和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上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是指處於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具有知識密集型特點的新興技術產業,以及列入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的產業。”
二、關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優惠、扶持措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扶持措施要與新出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相一致,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扶持要與市場公平競爭原則有機結合起來。為此,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換了意見,還就有些條款專門徵求了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查閱了有關法律和政策,對草案的有關條款進行了認真研究,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財經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對草案做了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後的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條例既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又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
三、關於新增的內容
根據財經委員會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政府投資的項目及納入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政府採購時,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採購高新技術及產品。”;在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後增加:“企業在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見,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進行了文字修改,對一些條款的順序作了必要調整。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