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節約能源條例》是雲南省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 類別:條例
- 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
- 通過日期:2000年5月26日
檔案全文,審議結果報告,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檔案全文
(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26日審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是本省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計畫、科技、建設、環保、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節約能源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和獎勵制度,從節能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資金,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節能篇(章);負責制定本省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生產高能耗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及本省公布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規定。
第六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省重點用能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託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重點用能單位依法進行節能檢驗測試。
第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消費統計和利用狀況報告。
第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專業能源管理人員。專業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九條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技術落後、能耗超標、嚴重浪費能源的項目。
第十條 本條例生效前已經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設備的,應當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一條 單位職工和城鄉居民使用企業生產或者轉供的電、煤、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等能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交費,不得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縣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引進消化先進節能技術,納入科學技術或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並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研究開發節能新技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指導、協調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工程示範項目和能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實施。
採用先進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的節能技術進步項目,節能高新技術轉化項目,可以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優惠和獎勵政策。
第十四條 建築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與太陽能等新能源的利用相結合。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新能源,推廣節能灶、沼氣綜合利用、培植薪炭林。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和推廣熱電聯產、潔淨煤、電機調速調頻和電力電子節電、照明節電、能源梯級利用和專業化生產等節能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應當加強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和用電管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治理。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虛報、拒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拒不進行更新改造或者更新改造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拒絕能源檢測機構依法進行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行強制檢測,並給予通報批評。
能源檢測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檢測資格。
第二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九屆人大常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委員們對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雲南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能源是發展國民經濟和提髙人 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質基礎。節約能源是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緩解能源緊缺狀況,提高企 業經濟效益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一項長期的方針。近年來我省節能工 作取得較好成績,但能源利用效率仍然很低,浪費較為嚴重。因此,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我省 節約能源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審議中,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進行了修改。並將修改稿提交省人大 各委員會進行論證,徵求了各地州市人大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財經委員會於5月8日召 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和修改。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認為,政府對節能的管理不僅著眼於工業用能,而且要著眼於全社會的節 能管理。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一條“為了推進全省節約能源”一句修改為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後第九條)中“工業”二字刪去。另 外,有的委員認為,目前,浪費資源、能源的現象較為突出,有必要從立法目的上進行規範。財 經委員會在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第一條中,增加了合理利用資源等規定。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運用經濟手段推動 能源消費單位和個人合理用能、節約用能”。其中“運用經濟手段”,隨意性較大,不便操作,還 可能造成市場價格的混亂,助長行業不正之風,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該條刪除。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節能規定的單位己經按
程式責令停產整頓或關閉,不應再處予罰款,也難予執行。為使罰則具有可操作性,在修改後 的《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一條中,刪去了罰款的規定。另外,有的委員提出,《條例 (草案)》第二十四條,對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給予同一規定的處罰不盡合理,且罰款額度較 大,在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作了新的規定。
四、有的委員提出, 《條例(草案)》在體例上不分章,突出了短小、簡潔、精煉的特點。但條 文順序有點混亂,使內容木夠集中。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六條的禁止性條 款,調整為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的第九條; 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調整為修改後 的《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使其條文順序更趨合理,內容更加集中。
另外,為便於條文表達更加清晰準確,還對《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 四條、第十五條等作了文字方面的修改。
財經委員會認為,經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及條例修改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雲南省節約能源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改草 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 《條例(修改草案)》吸收了一審時委員們的意見,符合我省實 際,內容集中精煉,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根據委員 們的意見,財經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有的委員提出, 《條例(修改草案)》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國家《節約能源法》已作了 規定,不必再重複大法。同時,第一款、第二款還與第三款相互矛盾,第三款是結合我省實際 所規定。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刪去了第一款、第二款的內容,同時將對應的處罰條軟《條例(修 改草案)》第二十條刪去。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修改草案)》第十一條與本條例關係不大,建議刪去該條。財經 委員會認為,計量收費是國家一項行之有效的節能制度,不按計量交費,會造成能源的浪費, 還會給企業增加負擔,甚至引發安全亊故。為此,建議保留該條的內容。
三、有的委員認為, 《條例(修改草案)》第十三條,不利於政府轉變職能。為此,財經委員
會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指導、協調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工程示 范項目和能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實施。”
四、有的委員提出,對《條例(修改草案)》第十五條中的“地熱能、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
結合我省實際,只能是合理運用,不易扶持開發。根據委員們的意見,財經委員會對該條作了修改。
五、有的委員提出, 《條例(修改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的節能 檢測,應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不易強制檢測和罰款。財經委員會認為,節能的檢驗測試,是政 府節能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査的一種手段,國家《節約能 源法》已明確作了規定, 建議予以保留,但取消了罰款的規定,將該款修改為:“重點用能單位 拒絕能源檢測機構依法進行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實行強制檢測,並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將第二款中的罰款內容刪去。
另外,還對一些條款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條文由原來的二十四條,修改為二十三條。
財經委員會認為, 經過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的《條例(修改草案)》,己基本成熟, 可以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