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規定

《雲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規定》是雲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5月1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5月2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有關政府採購活動和採購人、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等政府採購各當事人運作政府採購資金的情況;
(二)運作財政資金的投資、擔保、資產經營等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情況;
(三)下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分配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等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分析評價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出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稅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同級審計機關提供有關共享稅、地方稅徵收管理情況和收入計畫完成情況的月報、年報等材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組織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並依照法定程式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中有責令上繳違法違紀資金事項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在限期內足額上繳財政;拒不上繳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決定,從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撥款中扣回。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執行,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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