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1994年6月2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的建設與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市場,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吸收借鑑國外優秀文化,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下列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等經營活動:
(一)圖書、報刊等出版物的經營;
(二)電影、錄音、錄像、雷射視(唱)盤製品的經營;
(三)各類藝術演出,時裝、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覽的經營;
(四)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音樂茶座及檯球、電子遊戲和遊樂場的經營;
(五)繪畫、書法、裱貼、雕塑等工藝製品及書稿、文印、攝影的經營;
(六)國家允許經營的文物監管品的經營;
(七)各種有償的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鼓勵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積極參與文化市場的建設,開辦國家允許的文化經營項目,進行文化經營活動。
鼓勵引進資金和先進技術,加速文化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 文化市場的各項經營活動,必須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係,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
各項文化經營活動內容必須健康有益,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文化市場的領導,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文化發展的規律,培育和建設具有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市場,完善文化市場運行機制,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扶持農村文化市場的發展,加強農村文化建設,進一步豐富農村文化生活。
第六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在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和文化經營活動中,貫徹執行本條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報、協助查處違法行為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文化市場管理進行巨觀指導,綜合協調、檢查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
(三)辦理有關經營許可證;
(四)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檢查、處理有關違反本條例的案件。
第十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負責圖書報刊、錄音錄像的出版和圖書、報刊的發行,以及審查鑑定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負責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發行和內容的審查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淫穢製品進行鑑定和處理,取締利用文化經營場所進行的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和賭博等行為,查處各種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取締假冒偽劣產品,查處各種違反工商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各級稅務、物價、衛生、民航、鐵路、交通和郵政、海關等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文化市場稽查隊,負責所轄區域內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維持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檢查和制止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六條 文化市場稽查隊查獲的違反本條例的案件,交由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所查獲的實物和現金,必須隨案件如數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的管理人員和文化市場稽查隊員,必須清正廉潔、嚴格執法。不準從事文化經營活動,不準徇私舞弊、謀取私利,不準索取財物、收受賄賂,不準挪用、私分收繳物品和罰款,不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不準對舉報者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 新聞單位、民眾團體、城市街道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關心和支持當地文化市場的建設與發展,積極協助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逐步改善管理工作條件。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開辦文化經營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一)有相應的註冊資金;(二)經營場所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三)有相應的人員和設施。
第二十一條 文化經營者必須遵章守法,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注重職業道德,堅持文明經營,開展優質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平等競爭。
第二十二條 在各項文化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買賣書報刊號、音像製品盒號、許可證、準映證和營業執照;
(二)無證或者持偽證經營;
(三)欺行霸市擾亂市場;
(四)販賣假冒偽劣產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費者;
(五)經營淫穢、反動、宣揚恐怖、兇殺和封建迷信製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經營場所進行色情服務和賣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經營活動或場所進行賭博;
(八)損害市容市貌、阻礙交通和妨礙社會正常生活;
(九)阻撓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周圍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和干擾教學秩序。
營業性電子遊戲機、舞廳,一律不準向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四條 各種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和雷射視(唱)盤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正常渠道進貨,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必須建立評審制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在文化市場上查獲的圖書、報刊和錄音錄像製品進行檢查鑑定。
第二十六條 文化經營者本著自願的原則,經過批准可以成立民眾性的經營者協會組織,在各級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的指導下,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文化經營者要依法交納稅費,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再向文化經營者攤派、收取其他費用。
依照行政法規收取的文化市場管理費,必須用於文化市場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市場稽查隊員執行公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市場稽查隊員執行公務,必須持有統一製作的文化市場稽查證件,無證件或不出示證件者,文化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參與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牟取私利。
第四章 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具體措施,積極培育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市場,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的繁榮發展,豐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為加速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強圖書館、文化館(站)、廣播電視站等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健全和充實圖書發行、電影放映網路,加快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市場建設。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市場建設,開展各種文化經營活動。
在少數民族地區開辦文化經營項目,享受當地有關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民間對外文化交流,加強同周邊國家的民間文化交流與友好合作。
第三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文化市場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停業整頓;
(三)沒收經營物品、設備和非法所得;
(四)處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沒收的實物和現金及罰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著作權和圖書報刊管理規定的,由著作權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錄音、錄像製作發行管理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市場稽查隊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