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是文化和旅遊部2021年6月25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
  • 發布單位:文化和旅遊部
印發信息,內容部分,

印發信息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安排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1〕62號)要求,紮實推進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及說明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化和旅遊部
2021年6月25日

內容部分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
序號
事項名稱
職權類型
實施依據
實施主體
責任部門
第一責任層級建議
1
對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
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3
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第一款: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4
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三)經營非網路遊戲的;(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5
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的;(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6
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7
對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8
對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9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螢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四)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0
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1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2
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3
對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4
對遊藝娛樂場所設定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不得設定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三)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定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螢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四)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5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6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未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7
對娛樂場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8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外商投資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也可以參加營業性組台演出。
營業性組台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是,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
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只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
第十四條: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
第八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19
對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准檔案;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准檔案;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0
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第三款: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准檔案;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准檔案;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1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2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准檔案,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准檔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准檔案,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准檔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准檔案,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准檔案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3
對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4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5
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後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6
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7
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退回並交付受捐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8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29
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九條第二款: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30
對演出舉辦單位印製、出售超過核准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演出舉辦單位印製、出售超過核准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31
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
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還應當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檔案。
對經批准的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動,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檔案,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
申請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報批。
第二十條:審批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下列檔案:(一)依法驗收後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檔案。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32
對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由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33
對經批准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台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經批准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台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經批准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台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託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34
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旅遊景區、主題公園、遊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託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在上述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應當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設區市級、縣級
註:全文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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