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規範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12月,雲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印發《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文號:雲民宗規〔2023〕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雲民宗規〔2023〕1號
各州(市)民族宗教委(局),宗教業務一處、宗教業務二處、宗教業務三處,各全省性宗教團體、宗教院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省民族宗教委起草了《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經2023年第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雲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宗教教職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資格,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宗教教職人員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宗教教職人員由縣級以上宗教團體負責認定,並報相應的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宗教教職人員進行行政管理。
第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第七條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以及本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實施細則對擬認定人員組織考察,把愛國愛教、信仰純正、遵規守法、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認定為教職人員,保障本宗教教職人員隊伍整體素質。
第八條 宗教團體應當召開會長(主席)辦公會或常務理事(常委)會對擬認定宗教教職人員資格進行研究,並形成相關決定。
第九條 宗教團體應當對擬備案宗教教職人員申請材料實行一人一檔造冊,並自認定宗教教職人員之日起20日內向備案機關報送以下申請材料:
(一)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
(二)擬備案人員戶口簿複印件;
(三)擬備案人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條 宗教事務部門收到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材料後,按《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已備案宗教教職人員編製備案號時,應當確保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號的準確性和前後延續性。
第十二條 宗教團體應當自收到準予備案批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已備案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發放工作,建立健全證書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證書管理制度應當明確證書發放、延期、註銷的主體,條件,時限,程式,公告等具體內容。
檔案管理制度應當明確檔案信息與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複查及糾錯機制。宗教教職人員檔案信息不完整或變更的,應當補全完善、更新宗教教職人員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出現《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宗教團體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到相應的宗教事務部門辦理註銷備案手續,收回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對外來暫住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其個人信息,按照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規定,對連續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書面報告所在地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部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按接收人員進行登記和管理,並由所在地宗教事務部門進行人員管理信息更新調整。
第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跨州(市)、跨省(直轄市、自治區)開展教務活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同一州(市)內宗教教職人員在不同縣(市、區)往來開展教務活動的,應當向出發地和目的地宗教團體進行報備。
第十七條 新任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的;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於每季度末在宗教工作服務平台中更新完善宗教教職人員信息,保持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主持宗教活動、開展講經講道等交流活動的,應當是持有效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教職人員。
第二十條 宗教團體應當在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制定對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任前考察、考核、年度評價以及退出任職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負責人以及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進行年度述職,並接受民主測評。
第二十二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進行納稅申報,履行納稅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指導宗教團體對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愛國主義教育以及文化教育、宗教教育的培訓,不斷提高法治意識、道德素養、學歷水平和宗教造詣。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七十三條以及《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主要教職任職或離職備案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頒發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或者借頒發證書牟利的;
(六)侵犯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對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雲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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