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組織所有權

集體組織所有權,全稱“勞動民眾集體組織的財產所有權”。是指勞動民眾集體組織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在中國,其主體是工業、農業、商業、修理和服務業等各個方面的勞動民眾集體經濟組織。各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代表法人的機構經營、管理、統一行使其財產所有權。客體是集體所有的財產,除國家專有財產外,一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都可以成為集體組織所有權的客體。

具體包括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原、草場、灘涂、水面、水庫、電站和農田水利設施;集體組織所有的工業、農業、商業、服務業等企業擁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集體組織所有的文化、教育、衛生、科學、體育等設施以及國家無償拔歸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和集體組織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等。集體組織所有權通過生產資料公有化、集體組織成員集資入股、集體組織生產和擴大再生產,進行法律行為等方式獲得。集體所有制組織對其財產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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