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是2002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8-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文[2002]237號
【發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閩政文[2002]237號
【發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閩政文[2002]237號)
(閩政文[2002]23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加強我省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土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自2002年起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我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
(一)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農民利益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集體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所有權及範圍,依法對存在爭議的土地進行調解、確權,將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解決農村土地管理問題的有效措施。通過儘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主體,明確國家、集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明確集體土地的權利義務,將有助於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證各項土地管理工作落實。
(三)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國土資源統一管理的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儘快開展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農村集體土地納入到統一的登記體系中,實現土地登記的統一性,是加強國土資源統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今後凡農用地轉用、徵用集體土地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建設項目立項時,應當提供《集體土地所有證》作為項目審查、征地補償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加強國土資源統一管理,建立廣大農民民眾自覺保護耕地機制,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列入當地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工作如期完成。
二、工作範圍、目標與時間
(一)工作範圍。全省範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均屬這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範圍。
(二)工作目標。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產權關係,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實現城鄉土地登記全覆蓋。
(三)工作時間。今年全面開展試點,各個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選擇2―3個鄉(鎮)開展試點;2003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展開;2004年完成全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確定工作
(一)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契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考慮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證時,可採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並註明土地所有權分別由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將《集體土地所有證》換髮到組。
對於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
(二)能夠證明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
(三)不能證明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主體以“XX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
四、嚴格工作程式,依法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屬界線封閉的宗地為單位,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代表證明及個人身份證(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等檔案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宗地劃分以同屬一個農民集體所有的連片土地視為一宗地,扣除宗地內國有土地和村集體飛地;村與村之間的飛地作為單獨的一宗地對待;對插花耕地上不了圖斑的採用點狀地物處理。
(二)地籍調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登記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地籍調查,在1∶1萬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繪製宗地圖。
(三)權屬審核。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地籍調查的基礎上,對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組織毗鄰土地所有權單位的代表人簽訂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已簽訂有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且沒有發生變化的不需重簽)。
(四)註冊登記、頒發證書。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結果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人民政府註冊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為切實做好我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省政府決定成立福建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聯席會,聯席會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成員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民政廳有關領導組成,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組織、協調轄區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各市、縣要抽調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作風過硬的人員組成專業隊,負責權屬調查、地籍測量、糾紛調處與登記發證的具體工作。
(二)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所需的財力、物力。各地要按現行財政分級負責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由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列支,以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順利實施。
(三)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情況複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共同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檢查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要做好與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銜接,林權證的發換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登記發換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的通知》(閩政文〔2002〕74號)的規定執行。
(四)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維護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中,要切實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對已經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不準破壞自然資源。土地權屬爭議由集體所有權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要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依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原則依法裁決。嚴禁借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之機,製造事端,聚眾鬧事、械鬥傷人,嚴禁搶奪、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引起新的土地權屬爭議,對藉機製造矛盾,設定障礙,干擾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正常進行,挑起衝突的,要依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要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嚴禁借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之機,搭車收費。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要按照急用先辦的原則,優先辦理涉及農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整理以及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省國土資源廳應根據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詳盡、周密的工作方案和技術規定,保證工作有計畫、按步驟順利實施。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