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

2002年5月1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2〕19號印發《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農業收入的計算、稅率、稅收減免、徵收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27條,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2〕19號
  • 印發時間:2002年5月13日
  • 施行時間:2002年6月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政發〔2002〕1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3日

辦法

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是農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稅。
第三條 省地方稅務局主管全省行政區域內農業稅及附加徵收管理工作。
市、縣、區政府財政(農稅)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稅及附加徵收管理。
鄉、鎮財政(農稅)所具體負責農業稅及附加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農業稅的徵收實行比例稅制。
第五條 對下列農業收入徵收農業稅:
(一)糧食作物的收入。
(二)薯類作物的收入。
(三)棉花、麻類、菸葉、油料、糖料、蔬菜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但徵收農業特產稅 的品目除外。
(四)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農業收入。
第二章 農業收入的計算
第六條 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棉花、麻類、菸葉、油料、糖料、蔬菜(徵收農業特產稅品目除外)作物的收入 ,參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本條(一)、(二)、(三)項所列的各項農業收入,一律折合當地的計稅主糧,以公斤為單位計算。關中各市、縣、區、商洛市延安市洛川黃陵宜川縣以小麥,漢中安康市以 大米,榆林市和延安市的其它縣、區以小米為計稅主糧。
第七條 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自然條件和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 評定。 常年產量確定後,對於納稅人因勤勞耕作、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加大投資而提高單位土地 面積產量,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對於納稅人因怠於耕作或者其他人為因素而降低單位土地面積 產量,常年產量不予核減。
第八條 常年產量核定以後,保持長期穩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調整 。
第三章 稅 率
第九條 農業稅實行統一稅率,稅率為7%。農業稅附加,按農業稅正稅的20% 計算徵收。
第十條 國有農場、集體農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學校 等農業稅稅率為5%,不徵收農業稅附加。
第四章 稅收減免
第十一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荒灘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的當年 起免徵農業稅1年至3年。 移民依法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當年起,免徵農業稅3年至5年。
具體免稅年限,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墾種難易程度和生產投資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從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農業收入,減征或免徵農業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林業、水利院校用作農業實驗的耕地;
(二)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三條 農村特困戶、烈軍屬、殘廢軍人、殘疾人,因生活貧困或者缺乏 勞動力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或免徵農業稅。
第十四條 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農作物歉收的,可以減征 或免徵農業 稅: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徵;歉收四成以上不到六成的減征六成;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減征 三成;歉收二成以下不減征。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農作物受災情況,按照上級征管機關核准的農業稅減免指標,對符合減 免條件的農戶,實行先減後征。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財政(農稅)所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農業稅依率 計徵稅額和附加,向納稅人發出納稅通知書。
第十六條 納稅人收到納稅通知書後,應按照納稅通知書中關於納稅期限、 應納農業稅 稅額及附加,向指定的農業稅征管機關繳納農業稅及附加;農業稅征管機關收到納稅人繳納的 稅款時,應當向納稅人開具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及附加完稅憑證。
第十七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荒灘取得的農業收入,在規定的免稅年限 期滿後,征 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比照相鄰計稅土地的常年產量及相應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稅及附加。
第十八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用的應繳納農業稅的土地面積, 經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農業稅征管機關審查核實並辦理耕地占用稅納稅(含免稅)手續後,相應核減農業稅 的計稅土地面積及其農業稅徵收任務。
第十九條 農業稅減免的審批,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納稅人認為依照本辦法規定享有農業稅減免權利的,應當及時提出包括具體減免稅 理由、依據等內容的書面減免稅申請。農民個人的書面減免稅申請,應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 見後,上報鄉、鎮財政(農稅)所。納稅單位的書面減免稅申請,應直接上報當地鄉、鎮財政( 農稅)所。
(二)鄉、鎮財政(農稅)所收到經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的農民個人的減免稅申請和納稅單 位上報的減免稅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上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稅征管機關 和縣財政局。
(三)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稅征管機關和縣財政局,根據規定的減免稅審批許可權,對上報的減 免稅申請審查研究後,由領導簽署批准減免稅或不予批准減免稅的意見,並簽名、加蓋公章, 轉所屬鄉鎮農業稅征管機關執行。鄉鎮農業稅徵收機關對核減農戶的農業稅減免款,要實行 公示制度,無異議後,兌現到農戶。
第二十條 農業稅及附加的徵收,按照評定的常年產量和規定的稅率,實行 全年一次計算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稅征管機關可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種植農作物的結構、收穫時節及大 多數納稅人的經濟狀況等,實行常年徵收或者夏、秋兩季徵收。
第二十一條 農業稅及其附加實行實物繳納、貨幣結算和貨幣繳納、貨幣 結算兩種方式 ,納稅人可根據各自的生產和經濟狀況自願選擇繳納方式。農業稅及其附加實行戶繳戶結。
農業稅及附加實行實物繳納、貨幣結算的,徵收機關可以委託糧站在收購糧食時代扣代 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 農業稅的計稅主糧價格,綜合考慮市場價格因素,由省人民政 府確定,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三條 農業稅徵收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預算統一安排,保證徵收經費 的正常需要。徵收經費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採取少報農業稅土地面積、農業收入以及採取其他手 段不繳、少繳 農業稅稅款及附加的違法行為,經查實後,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並按日加征萬分 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稅務征管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 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徵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業稅及附加徵收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收受、 索取納稅人財物的,或者玩忽職守的,不征、少征應徵稅款,致使稅收遭受損失的,由所在單位 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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