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

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是陝政發2001年9月6日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01-09-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
(2001年9月6日陝政發〔2001〕48號)

檔案全文

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各級煤炭主管部門負責煤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省煤炭主管部門負責開辦煤礦的審核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證工作。
開辦煤礦應符合《煤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符合全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煤礦建設項目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除陝南地區外,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達到30萬噸/年以上。
省煤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範圍以外的煤礦,主要負責審批年生產能力60萬噸以下的國有地方煤礦、鄉鎮煤礦和煤炭行業以外申請開辦的煤礦。
煤礦建成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炭生產許可證應在發證或註銷後30日內,由省煤炭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煤炭主管部門備案,60日內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煤礦企業必須依法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煤礦企業依法與招聘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
煤礦企業和各級管理機關的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職是本地區煤礦安全第一責任者。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並由省關井壓產辦公室公告關閉的煤礦,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式實施關閉。無證非法礦井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從上年度煤炭銷售額中按比例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陝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定考核發證單位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安全設施必須滿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檔案的要求,採煤工作面必須保證有兩個安全出口,實現全壓通風。
嚴禁國有煤礦開辦任何形式的礦辦小井。堅決做到“四個一律關閉”。
煤炭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煤礦,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吊銷證照予以關閉。
對已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市、縣煤炭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對已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停產、限期整改(不超過3個月),逾期仍達不到條件的,建議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煤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採保全煤柱的,或者採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採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安全傷亡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上報。國有重點煤礦報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國有地方煤礦、鄉鎮煤礦和其他煤礦報告縣人民政府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並逐級進行上報。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負責對事故批覆結案。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覆。傷亡事故結案後,要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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