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鄉鎮煤礦恢復生產驗收辦法的通知》是2001年8月1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1號
【發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2001-08-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煤礦恢復生產驗收辦法的通知
現將《陝西省鄉鎮煤礦恢復生產驗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精心組織,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鄉鎮煤礦恢復生產驗收辦法
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實現我省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1〕25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安辦字〔2001〕6號),以及《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安全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的緊急通知》(陝政發〔2001〕 26號),特制定本驗收辦法。
全省煤礦驗收工作由省政府安全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辦公室負責驗收中的政策解釋,對各地市的驗收工作進行督察。
地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成立以主管市長(專員)為組長的驗收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驗收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應成立以主管縣長(市長、區長)為組長的驗收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驗收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參加轄區內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的驗收,負責監察工作。
(一)開展驗收工作的前提條件
1、已經確定的應關閉礦井達到了關閉礦井的“六條標準”,沒有死灰復燃礦井,並經地市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認可。
2、礦井依法與招聘的勞動者簽訂有勞動契約,並經縣級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鑑證。
3、礦井依法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二)礦井驗收標準
1、礦井證照(採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圖紙(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布置圖、通風系統圖)、制度(《畜安全規程》規定的十項制度)齊全、有效。
2、有經過縣級以上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採礦設計或者開採方案,並按設計或方案開採。
3、礦井有兩個能使人員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嚴禁使用軟梯代替梯子。
4、掘進工作面採用局扇通風。回採工作面有獨立的進風和迴風巷道,實現全壓通風。風量滿足需要,無瓦斯超限。
5、礦井採用機械通風,主扇安裝必須合格,迴風井口布置按《標準圖冊》施工,通風系統完善、可靠。
6、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和串聯通風時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7、安全儀器儀表配備符合規定。
8、開採有自然發火煤層的礦井,制訂有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已落實。
9、礦井形成雙迴路供電系統或安裝有滿足通風、排水、提升能力要求的備用電源,井下一律採用中性點不接地的方式供電。
10、井下使用防爆電器設備,有接地、漏電和過電流保護。
11、礦井立井升降人員使用有斷繩保險裝置的專用提升容器,提人絞車有工作制動、緊急制動、過卷、松繩保險裝置。
12、排水系統健全,能力滿足需要。
13、井上下、礦內外通訊暢通。
14、有與負責該區域救護的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定。
15、有專職技術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新人井人員經過安全培訓。
1、停產整頓礦井自檢合格經所在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提出驗收申請(申請格式見附表一)。
2、縣級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接到申請後,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負責組織並參加由驗收人員(包括煤炭、地礦、監察、工商行政管理、環保、電力、公安等部門)、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組成的驗收組,依據驗收標準進行現場驗收,填寫驗收登記表(格式見附表二),作出同意恢復生產或予以關閉的書面決定。
3、經檢查驗收合格的礦井,由檢查驗收人員、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驗收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字後,才能恢復生產。
4、不合格礦井的關閉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在關閉通知下達後10日內達到關閉標準。
5、全縣驗收工作結束後,5日內向地市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寫出報告並附煤礦驗收申請和驗收登記表。
6、地市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在接到縣級政府驗收情況報告後,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縣政府的驗收情況進行複查,複查率不低於20%。複查結束後,立即向省煤礦安全整頓辦公室寫出報告,並附有縣區的驗收報告。
7、省煤礦安全治理整頓辦公室接到地市報告後,按2001年7月3日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的分組安排進行複查,複查率不低於縣級驗收的10%。
8、省、地市複查情況要向地市、縣區級人民政府進行書面通報,省、地市抽查縣區驗收合格礦井的複查合格率低於50%時,視為該縣區檢查驗收不合格,對該縣區的驗收工作不予通過,重新按規定補驗,並在全省通報批評。
縣級煤礦專項治理整頓應按照先大礦後小礦、先易後難的原則進行,一次驗收定結論,不再延續停產整頓時間。
自發文之日起,縣級人民政府即可根據申請情況及時開展驗收工作,縣級驗收必須在2001年9月15日前完成,並向地市報告。地市必須於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複查工作,並向省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辦公室寫出報告(附有縣級驗收報告和煤礦驗收申請、驗收登記表)。
各驗收組及驗收人員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驗收。在驗收工作中,嚴格遵守黨和國家關於廉潔自律的規定和制度,不得接受煤礦的任何饋贈、報酬,不得在煤礦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煤礦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得放寬驗收標準,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對於違犯上述規定的,由同級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各單位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驗收標準以外增設其他標準,不得向煤礦推銷產品或提供強制性有償服務,不得借驗收之機搭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