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中國小校危房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2001年9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1〕48號印發《陝西省中國小校危房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分總則、中國小校危房的鑑定、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消除危房的安全責任、危房事故的責任追究、附則6章22條,由陝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中國小校危房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1年9月6日
  • 施行時間:2001年9月6日
通知,規定,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八個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2001〕4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安監局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擬訂的《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8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省安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政府領導人及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責任,切實加強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8個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規範和調整部門監督管理職能,儘快理順工作中存在的業務交叉、職責不清等問題,切實把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貫徹落實8個安全管理規定與正在深入開展的5個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確保專項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按期完成。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在全省深入開展8個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民眾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安全的輿論氛圍。
五、各地市、各部門可根據8個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6日

規定

陝西省中國小校危房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中國小師生生命安全,維護中國小校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快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針對全省中國小校(含職業高中和幼稚園)的既有房屋和設施,包括教室、師生宿舍、食堂、廁所、浴池、實驗樓、圖書樓和體育設施以及校園圍牆和師生經常活動的房屋、場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 全省中國小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現行有關中國小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管理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中國小危房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內中國小危房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中國小校危房的鑑定
第五條 各地市、縣區要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城建、財政、房管等行政部門參加的中國小校危房鑑定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中國小校危房的鑑定工作。
第六條 各地市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l25-99),因地制宜地制定轄區內中國小校危房鑑定實施辦法。
第七條 危房鑑定程式依次為:提出鑑定申請,初步調查,鑑定評級,處理建議,出具鑑定報告。具體辦法由危房所在中國小校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上報至市、縣中國小校危房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鑑定完畢,並出具鑑定報告。
第八條 各市、縣區中國小校危房鑑定機構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均應建立健全中國小校危房檔案。
第三章 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 消除中國小校危房,應嚴格依據危房鑑定所確定的級別,分別處置,屬於D級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對其它危房應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改造。
第十條 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在全省中國小實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鑑定制度、危房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保證中國小校危房改造的經費投入。
省財政、計畫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國家中國小校危房改造項目專款,督促落實各級財政配套資金。各級政府要設立中國小校危房改造專款,把中國小校危房改造納入政府年度基建計畫,建立解決中國小校危房的有效保障機制。
各地市、縣區要在國家政策範圍內,繼續發動民眾依法進行用於中國小校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資活動,動員民眾義務勞動改造中國小校危房,動員社會各方面捐資助學。縣區、鄉鎮政府要依法徵收、管理好農村教育費附加,並列出一定比例用於中國小校危房改造。
第十二條 各市、縣區、鄉鎮政府每年春秋兩季開學前必須組織力量,對中國小校進行一次危房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 消除危房的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是本地區中國小校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中國小校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五條 消除中國小校危房,要堅持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地市、縣區、鄉鎮、村、校層層建立責任制,明確職責,逐級落實排危責任。
第十六條 管理和使用學校房屋的教職工發現房屋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向主管領導人或主要領導人書面報告。
第五章 危房事故的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重、特大危房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發生中國小校危房事故造成傷亡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發生危房事故造成傷亡的學校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鑑定為危房,仍繼續使用,導致發生傷亡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地市、縣區中國小校危房鑑定機構鑑定不及時或鑑定失實,導致危房出現事故的,對主要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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