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是針對全省中國小校(含職業高中和幼稚園)的既有房屋和設施,包括教室、師生宿舍、食堂、廁所、浴池、實驗樓、圖書樓和體育設施以及校園圍牆和師生經常活動的房屋、場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內中國小危房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各地市、縣區要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城建、財政、房管等行政部門參加的中國小校危房鑑定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中國小校危房的鑑定工作。
各市、縣區中國小校危房鑑定機構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均應建立健全中國小校危房檔案。
消除中國小校危房,應嚴格依據危房鑑定所確定的級別,分別處置,屬於D級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對其它危房應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改造。
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在全省中國小實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鑑定制度、危房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政府應保證中國小校危房改造的經費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是本地區中國小校安全第一責任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中國小校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發生中國小校危房事故造成傷亡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發生危房事故造成傷亡的學校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鑑定為危房,仍繼續使用,導致發生傷亡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