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2002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29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對於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省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暴力行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侵害的行為時有發生,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特作如下決議: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大力倡導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不斷增強廣大民眾對家庭暴力的制止和防範意識。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結合各自的工作職能,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創建文明家庭活動,及時調解家庭糾紛,化解矛盾,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各司其職,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訴應及時受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四、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家庭暴力施暴者,應當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五、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依法應予立案。
六、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或者受害人自訴的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傷害、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侮辱、誹謗等刑事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自訴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訴的離婚案件,依法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由施暴者給予受害人損害賠償,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依法維護受害人的利益。
七、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依據《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經濟困難無力訴訟的婦女、老年人和兒童等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八、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訴的公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接待並協助有關方面調查處理。施暴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九、有法定職責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的機關和組織,接到舉報、報案和控告後,不及時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護公民行使制止和舉報家庭暴力的權利。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決議的宣傳貫徹工作。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障機構要發揮職能作用,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本決議的貫徹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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