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通過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工作人員,做好轄區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救助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七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
共產主義青年團、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在各自職責和工作範圍內,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有關單位和司法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加害人心理干預及行為矯正等救助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出資、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反家庭暴力活動。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製作、刊播反家庭暴力節目和公益廣告,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強化對家庭暴力的輿論監督。
第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預防和化解家庭矛盾和糾紛。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創造和睦的家庭環境,以文明的方式進行親職教育,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相結合,區分不同年齡階段開展宣傳教育,培養學生、兒童的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規範,及時做好本單位人員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對本單位家庭暴力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公職人員應當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構建和諧文明家庭關係。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民政等部門以及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關知識和技能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開展對家庭暴力趨勢特點的分析研判,提高相關工作人員預防、處置家庭暴力的能力。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反家庭暴力業務培訓,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加大家庭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力度,及時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工作,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
人民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應當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識,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台,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組織協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層婦女聯合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建立家庭暴力重點防範機制,及時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化解家庭糾紛,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並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督促居民、村民自覺遵守,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第十九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解,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
(三)協助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鑑定、庇護救助等;
(四)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當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制定處置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諉;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培訓,督促落實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採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置: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防止侵害擴大;
(二)詢問加害人、受害人、目擊證人,並使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製作詢問筆錄;
(三)協助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就醫,有傷情的,依法進行傷情鑑定;
(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五)查明事實,依法予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家庭暴力案件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對加害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的;
(三)因實施家庭暴力未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具體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加害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告誡書的效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檢查告誡書落實情況,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據實出具診斷、醫療證明。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區域內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村民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員、生活設施、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為受害人提供心理輔導和醫療護理服務,並根據其性別、年齡實行分類救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
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與救助場所分設,不得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混合安置。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困難,但是達不到法律援助標準的受害人,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專人或者接受過專門培訓的審判人員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人民法院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在確保信息安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反家庭暴力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
當事人是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一條 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案後,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申請人採取救助措施,並將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通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幫助和保護。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共同生活的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未成年人撐起反家暴“保護傘”
未成年人在家庭關係中處於天然弱勢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特殊保護。那么,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時,有哪些救助渠道可以選擇?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創造和睦的家庭環境,以文明的方式進行親職教育,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施暴者出具告誡書。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同樣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對於這些“隱形受害者”,《實施辦法》規定,幼稚園、學校應對未成年人開展反家暴宣傳,培養學生、兒童的反家暴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學校和幼稚園等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關於臨時庇護場所,《實施辦法》明確提出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救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
首辦負責 職責部門不得互相推諉
家暴發生後,受害人除報警外還有什麼求助方式?
“遭受家暴後,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以及當地婦聯、工會、共青團、殘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省婦聯副主席楊樂表示,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反映或求助後,可以通過勸阻家暴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並告知受害人法律救助途徑,協助其進行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鑑定、庇護救助等,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首辦負責制”,即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諉;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家暴頻頻出現,但認定率低怎么辦?
調查顯示,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許多當事人表示曾遭受家暴,但認定率較低。在受害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也同樣因家暴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隱蔽性強等,舉證困難。對此,《實施辦法》有哪些細化規定?
“為幫助受害人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家暴證據,《實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及時出警,詢問加害人、受害人、目擊證人,並使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製作詢問筆錄,同時協助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就醫。對有傷情的受害人,依法進行傷情鑑定。”田文平表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受害人的診療記錄,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據實出具診斷、醫療證明,為受害人固定並取得證據提供便利和幫助。
《實施辦法》還明確,法院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專人或者接受過專門培訓的審判人員審理;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法院辦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進行監督,進一步規範案件的處理。同時,家暴發生後,受害人要打破“家醜不可外揚”“法不進家門”等觀念,及時向居委會、村委會、婦聯投訴或者報警。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社區、婦聯、調解委員會、工作單位等出具的求助記錄、調查筆錄等都可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