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關係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障公民在家庭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家庭暴力是指施暴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威脅、侮辱、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其他成員的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造成傷害後果的行為。
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加強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文化素質,倡導敬老愛幼、夫妻和睦,促進男女平等。
四、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規劃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全省公民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提高家庭成員對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認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充分發揮輿論宣傳教育的作用,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對於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或者告訴;利害關係人和知情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控告和舉報。
六、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投訴接待和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首問單位和部門應當認真接待,作好記錄並予以勸阻疏導。因勸阻無效情節嚴重的應當幫助受害人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保證家庭暴力的投訴得到妥善處理。
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履行調解職能,認真做好家庭糾紛的調解工作,化解矛盾,預防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各級信訪部門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來信來訪應當認真辦理,妥善處理。
八、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暴力接處警工作範圍。
公安機關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報警和求助,應當立即出警,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做好筆錄及調查取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家庭暴力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對家庭暴力案件中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重視並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因而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
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十、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依法審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因施暴人的犯罪行為遭受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依法判決家庭暴力施暴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因家庭暴力而起訴的離婚案件,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應當依法維護受害人的利益。
家庭暴力施暴人在訴訟期間,對受害人繼續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強制措施;對在人民法院審理自訴家庭暴力案件期間,施暴人繼續施暴造成受害人重傷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家庭暴力案件時,對自訴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證據的,應當依法蒐集證據。
十一、司法鑑定機構對司法機關委託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傷情鑑定請求,應當依法進行客觀、真實的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書。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設立家庭暴力傷情鑑定專項業務,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酌情減免司法鑑定費用。
十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經濟困難無力訴訟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人民法院也應當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十三、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對家庭暴力的投訴,應當熱情接待,積極協調並督促有關單位公正、及時查處。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場所,並給予經費保障,為受害人提供幫助。
政府鼓勵興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場所。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預防、化解、舉報和查處家庭暴力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對負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而不予以制止和處理,推諉扯皮、玩忽職守,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六、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決定的實施。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權益保障機構,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助作好本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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