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表決權

附加表決權是指成員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決權之外,額外享有的投票權。

這個名詞出現在我國在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裡面.
附加表決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七條規定淨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理解和設定附加表決權應當注意:第一,附加表決權是對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對合作社做出的一種肯定。第二,附加表決權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法律規定一個合作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對附加表決權的設定是有選擇的,其可以選擇不設定附加表決權,也可以選擇設定附加表決權;選擇設定附加表決權的合作社還可以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限度內,自行決定本社附加表決權總票數占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此外,章程還可以對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作出限制。第四,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附加表決權不適用理事會、監事會的表決。
附加表決權,是一般表決權的一個附加和補充, 更有利於促進民主管理的實現,在一人一票的基礎上,適當的加以補充,更有利於激起成員為組織服務的熱情.有利於維護平等原則,體現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政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