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 語言:中文
- 類別:經濟
- 出版周期:月刊
章程信息,章程內容,
章程信息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7〕51號
各銀監局:
現將《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轄內銀監分局,供各地在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工作中參考。
二○○七年二月四日
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蒲城縣三農樂農村資金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員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根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註冊名稱:蒲城縣三農樂農村資金互助社
註冊資本:200萬
本社住所:蒲城縣橋陵鎮
郵政編碼:715517
第三條 本社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蒲城縣 橋陵鎮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社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第五條 本社依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設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對由社員股金、積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財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的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預。
第七條 本社社員以其社員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本社的組織與行為、本社與社員、社員與社員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九條 本社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條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本社經營以下業務:
(一)辦理社員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
(二)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三)辦理同業存放;
(四)辦理代理業務;
(五)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符合審慎要求);
(六)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是指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農民及農村小企業。
(或:本社社員是指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農村經濟組織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成員)
第十二條 農民向本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本社所在的××鎮(鄉)或行政村內;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本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農村小企業向本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本社所在的××鄉(鎮)或行政村內;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本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
(五)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向本社入股;
(二)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六條 本社每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元,每個農村小企業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元,入股金額為元的整數倍。單個農民社員或單個農村小企業社員入股金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的10%。
第十七條 社員繳納股金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條 本社向入股社員發放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本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積累為自己或他人擔保。
第二十一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本社社員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提出全額退股申請;
(二)本社當年盈利;
(三)退股後本社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四)在本社沒有逾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凡要求退股的,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農村小企業社員應提前6個月向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向經理)提出,經批准後辦理退股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完成退股手續後終止。
第二十三條 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契約,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 社員資格終止後的1個月內,本社以現金形式返還該社員的股金和積累份額;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餘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員,經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員如有未歸還貸款,以該社員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員積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該社員應通過其他方式償還。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
(三)以欺騙手段從本社取得貸款;
(四)惡意逃廢在本社的債務;
(五)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認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社建立社員名冊,社員名冊載明以下事項:
(一)社員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或企業法人代碼、住所;
(二)社員所持股金金額、投票權確認數;
(三)社員所持股金證書的編號;
(四)社員繳納股金日期。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按照社員數量(或入股比例)分別從農民社員和農村小企業社員中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本社社員代表大會由×名代表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組成。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不設理事會的選舉經理)、監事;
(三)審議通過本社的發展規劃;
(四)審議通過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為經理)、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審議決定固定資產購置以及其他重要經營事項;
(七)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八)審議決定管理和工作人員薪酬;
(九)對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十)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召集,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員(社員代表)提議,或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監事會提議,可在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社員(社員代表)。
第二十九條 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社員代表)出席。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可授權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其行使表決權。授權採取書面形式,並明確授權內容。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選舉經理(不設理事會的)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入股金額前×名的農民社員、前×名的農村小企業社員在基本表決權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決權總數20%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農民社員、農村小企業社員合計一般不超過10名),並按照農民社員和農村小企業社員的入股金額或比例進行分配。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票數,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社員代表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由×名(不少於3名,應為奇數)理事組成,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除理事長外,本社不設專職理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更換理事長;
(四)擬訂本社的發展規劃;
(五)審議決定本社的年度經營計畫;
(六)擬訂固定資產購置以及經營活動中其他重大事項計畫;
(七)對經理擬訂的大額貸款、國債和金融債券投資、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計畫提出審核意見;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經理;
(九)對經理提出的擬聘用(解聘)財務、信貸等工作人員提出審核意見;
(十)審議通過經理的工作報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擬訂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十三)擬訂本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不設理事會的,第(五)項、第(八)項、第(十)項職權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職權由經理行使;第(七)項、第(九)項職權由監事會行使。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名(不少於3人,應為奇數)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捐贈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擔任,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本社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社不設專職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本社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對理事會決議和經理的決定提出質詢;
(四)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進行內部審計,並對理事長、經理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六)對經理擬聘用(解聘)財務、信貸等工作人員提出審核意見,對經理擬訂的大額貸款、國債和金融債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計畫提出審核意見;
(七)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不設理事會的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理可由理事長兼任。經理全面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不設理事會的組織實施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訂本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擬訂本社的年度經營計畫;
(四)提出擬聘用(解聘)財務、信貸等工作人員意見,以及大額貸款、國債和金融債券投資、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計畫,徵得理事會、監事會同意後實施;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不設理事會的,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權)。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經理和工作人員的薪酬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監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條 本社的理事、監事、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將本社資金借貸給非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經理和工作人員。
第六章 業務、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符合審慎要求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第四十條 本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第四十一條 本社辦理社員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第四十二條 本社不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以本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十三條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總額的×%以內留存庫存現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嚴格進行風險管理: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二)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超過資本淨額的15%;
(三)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小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超過資本淨額的20%;
(四)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超過資本淨額的50%;
(五)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六)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第四十五條 本社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的財務制度與會計準則,設定會計科目和法定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六條 本社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並於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社,供社員查閱。
第四十七條 本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進行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本社以前年度社員積累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風險資產餘額1%的比例提取一般準備;
(四)向社員分配紅利;
(五)向社員分配社員積累。
第四十九條 本社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轉增股金時,以轉增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五十條 本社向社員分配紅利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當年如有未分配利潤(虧損)全額計入社員積累,按照股金份額量化至每個社員,並設立專戶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社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二條 本社按照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金和社員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貸款發放及其風險情況、投融資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三條 本社按規定向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報表、報告和相關資料,並對所報報表、報告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解散清算
第五十四條 本社合併,自合併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機構承繼。
第五十五條 本社分立,將財產作相應的分割,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第(一)項、第(三)項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社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由社員、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並在清算結束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繳回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社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社設公告欄,對需要公告的事項以張貼的形式向全體社員公告。
第六十一條 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修改、補充規定,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為經理),修改權屬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依法註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