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縣光明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繁昌縣光明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一條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繁昌縣光明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 地點:繁昌縣
  • 性質:章程
  • 主體:光明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名稱和辦公場所,第三章業務範圍,第四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章組織機構,第六章財務管理,第七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本社及全體成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名稱和辦公場所

第五條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由張光明、徐前加、許典柏、陳廣龍,戴興會等發起設立。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張光明。
第六條本社辦公場所在繁昌縣孫村鎮義興村郵政編碼:241207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社業務範圍: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糧食生產資料購買、糧食種植銷售、加工、運輸、糧食種植及提供與糧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四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凡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局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查並表決通過的,即可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4.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契約,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事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7.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1.主動要求退社的;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成員死亡的;
4.團體成員破產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局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契約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章程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經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3.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次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准理事長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社設立理事會,對大會成員負責,由張光明、徐前加、陳廣龍、許典柏、陳杜江、王運軍、阮雲鑼,共7名;組成,設理事長1人。理事會成員任期2年。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三十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等職權。成員代表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社設監事會,由陳廣付、戴興會、吳景富,吳愛國,崔後平,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2年。
第二十一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推舉一名成員主持召開。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4.組織開發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險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長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2.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3.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4.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1項至第4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1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出資;
2.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撮的公積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5.他人捐贈款;
6.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廟宇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二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撮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別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按民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七十;
2.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七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辯論和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後解散:
1.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2.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6.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四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級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2.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其它債務;
5.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申請破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會議方式。
第四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長)提出,由(理事長)負責修訂,提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員大會、理事會或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自然人成員)、蓋章(單位成員):
201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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