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

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

壽光市勵志蔬菜專業作社依託壽光市蔬菜產業集團育苗基地,由壽光市洛城街道大學生村官於2012年5月創辦,坐落於洛城街道寒留路以北,昌大路以西,交通十分便利。合作社占地面積300畝,建築面積900平方米,註冊資本120萬元,總資產150萬元。

合作社採取“大學生村官+致富能人+合作社”的運營模式,以合作社為平台,經營各種大棚蔬菜。合作社充分發揮了大學生村官知識豐富、信息靈通和致富能人的資金、技術優勢,為社員提供信息、技術、貯藏、銷售等服務。另外,合作社還在供種、田間管理、農資供應、運輸銷售等方面為社員提供服務與便利,實現種植與市場的有效對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增強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
  • 總部地點:壽光市洛城街道寒留路以北,昌大路以西
  • 成立時間:2012年5月
  • 經營範圍:農業種植、技術、銷售
  • 公司性質:政府企業
  • 公司口號: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
  • 員工數:385人
  • 占地面積:300畝
  • 黨員人數:51人
合作社簡介,黨支部,黨支部簡介,第一,第二,第三,黨支部職責,支部工作職責,支部書記職責,支部委員職責,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成員,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四章財務管理,第五章,第六章附則,

合作社簡介

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依託壽光市蔬菜產業集團育苗基地,由壽光市洛城街道大學生村官於2012年5月創辦,坐落於洛城街道寒留路以北,昌大路以西,交通十分便利。合作社占地面積300畝,建築面積900平方米,註冊資本120萬元,總資產150萬元。
2012年5月9日,成立壽光市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黨支部。合作社現有黨員51人。合作社成員覆蓋洛城街道丁樓村、柴家村、高淮村、劉家村、賈家村、成家村、高東村、高西村、林家村9村,現有社員385人。
合作社採取“大學生村官+致富能人+合作社”的運營模式,以合作社為平台,經營各種大棚蔬菜。合作社充分發揮了大學生村官知識豐富、信息靈通和致富能人的資金、技術優勢,為社員提供信息、技術、貯藏、銷售等服務。另外,合作社還在供種、田間管理、農資供應、運輸銷售等方面為社員提供服務與便利,實現種植與市場的有效對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增強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黨支部

黨支部簡介

壽光市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成立於2012年5月,占地156畝,註冊資金100萬元,股東5人,理事3人,社員1500人,黨員51人,其中,直管黨員23人,協管黨員28人。合作社依託壽光市蔬菜產業集團育苗基地,由大學生村官創立,採取“大學生村官+致富能人+合作社”的運營模式,以合作社為平台,充分發揮大學生村官知識豐富、信息靈通和致富能人資金、技術優勢,為社員提供信息、技術、銷售、貯藏等服務,實行統一採購供種、統一田間管理、統一農資供應、統一運輸銷售的“四統一”管理方式,實現了農民與市場的有效對接。
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

第一

拓展創業思路,積累創業經驗
定期邀請創業模範為大學生村官授課、組建大學生村官創業聯誼組織,在聯誼組織中開展結對互助,加強交流溝通,實現共同發展。拓展大學生村官信息交流通道,利用農村遠教點場地設備,為大學生村官提供創業信息交流、創業項目對接、創業問題解答、創業案例分析的平台和通道。利用小額貸款的政策,幫助符合條件的大學生村官申請創業小額貸款,協助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幫助提高創業的成功率和穩定率。

第二

組織引領民眾,促進共同致富
合作社黨支部始終把農民增收作為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來抓,圍繞“升級晉檔、科學發展”宗旨,幫助入社農戶結合實際重新梳理髮展思路,積極爭取農業發展扶持政策和項目促進農民增收。積極發揮龍頭帶動作用,多形式、多層次為入社農戶提供物資供應、技術指導、產品檢測、包裝銷售“四統一”服務;邀請農業專家,定期舉辦標準化生產技術培訓班,合作社黨員技術骨幹劃片包乾,對合作戶進行日常技術指導,形成了“支部抓黨員、黨員帶農戶”的新型經營模式,有效促進了農民增收。

第三

服務產業發展,實現三方共贏
加強對大學生村官的管理和輪崗鍛鍊,發揮大學生村官思路廣、視野寬、理論強、熱情高和信息蒐集能力強等特點,引導大學生村官在發展產業的過程中,發揮專長;成立合作社大學生村官農業技術服務隊,採取結成幫扶對子的形式進行農技指導,深入田間地頭為農戶解決農業生產中的實際困難。理順理事會、監事會、財務小組之間的關係,做好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經營工作,確保入社社員的利益最大化。

黨支部職責

支部工作職責

黨支部作為黨的基層組織,其職責主要有: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民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負擔的任務。
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3、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聯繫民眾,經常了解民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發揮黨員和民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6、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吸收在生產和工作第一線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中的優秀分子入黨。
7、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民眾的利益。
8、教育黨員和民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支部書記職責

支部書記在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按照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決議,負責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發動黨員和民眾,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議,認真完成上級黨委和支部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負責召集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大會,將黨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交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大會討論,組織檢查支部工作計畫、決議的執行情況,了解執行中的問題和反映,按時向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委報告工作。
3、了解掌握黨員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經常與支部委員和同級行政負責人保持密切聯繫,交流情況,互相配合,支持他們的工作,協調合作社內的黨、政、工、團的關係,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5、組織支部委員會的學習,按照召開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認真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作用。
支部副書記協助書記進行工作,並完成支部分工的某些專項任務。支部書記不在時,由支部副書記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員職責

支部委員會可根據委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分設組織、宣傳、紀律檢查、青年等若干名委員。
組織委員分工負責組織方面的工作。主要職責是:了解和掌握黨支部的組織狀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黨小組劃分和調整意見,檢查和督促黨小組過好組織生活,並按黨章規定,積極做好黨支部換屆改選的準備工作;了解和掌握黨員的思想狀況,協助宣傳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進行思想教育和黨紀教育,蒐集和整理黨員的模範事跡,向支委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正確掌握髮展黨員的工作方針,了解要求入黨積極分子的情況;負責人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制訂切實可行的發展黨員的工作計畫,嚴格按照黨章規定,具體辦理吸收黨員的各項工作;做好對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工作,定期完成黨員統計,轉接黨員組織關係,收繳黨費,定期向黨員公布黨費收繳的情況等。
宣傳委員分工負責宣傳方面的工作。主要職責是:根據每個時期黨的工作任務,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了解和掌握黨內外的思想動態,提出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擬定和提出學習計畫和建議;結合實際,採取各種形式,組織黨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知識,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學習時事政治及完成上級布置的學習任務;做好先進典型事跡的宣傳及完成上級布置的宣傳任務;指導、協調本單位工會、共青團積極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工負責紀律檢查方面的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黨員進行常規、黨紀、國法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不斷提高全體黨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負責檢查黨員遵守黨紀條規情況,同各種違紀行為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認真調查、及時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對違反黨紀的黨員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做好對受處分黨員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青年委員會分工負責青年方面的工作。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黨組織關於共青團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圍繞黨的中心工作,指導團組織積極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其黨的助手作用;指導團組織加強對團員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團員、青年學習政治理論和各種業務知識;指導團組織開展“推優”工作,為黨組織輸送新鮮血液,充分發揮黨的後備軍使用;發動團員、青年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文娛、體育活動,推動本單位的兩個文明建設。

合作社章程

【2012年5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張建偉、於桂麗、紀志偉、孫萬濤、常樂明、馮其坦等6人發起,於2010年5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壽光市勵志蔬菜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2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張建偉。
本社住所:壽光市洛城街道寒留路北,郵政編碼:262734。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或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蔬菜種苗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契約,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1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契約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2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契約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3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理和6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後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2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2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會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七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5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7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10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簡訊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登報的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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