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近年來,由於夏季高溫天氣導致從事戶外作業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料喇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加強高溫設汗員棗作業、高溫天氣作業
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60〉衛防錢字第207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衛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規全文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
個體經濟組織等
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
相對濕度≥80
%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
WBGT指數)超過規定
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
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
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
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
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
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
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
休息時間和減輕
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
室外作業等措施: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估嫌微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說鍵龍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
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
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
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
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
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
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
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
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
高溫環境,到通風
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
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
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
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
工資總額。高溫
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
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
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
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
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
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最新動態
2015年7月2日,全國總工會新聞發言人王曉峰在北京表示,各級工會要積極做好高溫天氣職工防暑降溫工作,加強
監督檢查,落實
勞動待遇。工會歷來主張不得以發放錢物來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在全國總工會新聞中心召開2015年第三季度
新聞通氣會,全總新聞發言人、宣教部部長王曉峰通報第三季度全總重點工作安排,並回答記者提問。
王曉峰表示,最近,國家安監總局、衛計委、人社部、全總將聯合下發《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對現階段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作出部署,維護勞動者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王曉峰說,防暑降溫工作是
季節性很強的一項勞動保護工作,直接關係到職工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產安全,每年入夏之後,工會都一直把積極做好職工防暑降溫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
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
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
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
休息時間和減輕
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
室外作業等措施: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
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
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
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
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
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
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
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
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
高溫環境,到通風
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
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
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
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
工資總額。高溫
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
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
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
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
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
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最新動態
2015年7月2日,全國總工會新聞發言人王曉峰在北京表示,各級工會要積極做好高溫天氣職工防暑降溫工作,加強
監督檢查,落實
勞動待遇。工會歷來主張不得以發放錢物來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在全國總工會新聞中心召開2015年第三季度
新聞通氣會,全總新聞發言人、宣教部部長王曉峰通報第三季度全總重點工作安排,並回答記者提問。
王曉峰表示,最近,國家安監總局、衛計委、人社部、全總將聯合下發《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對現階段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作出部署,維護勞動者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王曉峰說,防暑降溫工作是
季節性很強的一項勞動保護工作,直接關係到職工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產安全,每年入夏之後,工會都一直把積極做好職工防暑降溫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