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7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人社發[2011]3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7月19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 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河北省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11〕17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1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檔案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4%增加基本養老金。
3、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對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和1983年9月9日職改前取得的中級職稱)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員,正高級職稱的每月增加60元,副高級職稱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級職稱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加100元,副高級職稱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內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和1983年9月9日職改前取得的中級職稱)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級職稱的增加80元,副高級職稱的增加60元。
2、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齡滿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20元;滿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25元;滿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檔案規定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按照所在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檔案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檔案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退職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待月增加額達不到145元的,補足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內達到70周歲的,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650元的補足到650元,退職人員仍達不到500元的補足到50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將“五七工”、“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通知》(冀人社發〔2009〕8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人員中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按高標準繳費的,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650元的補足到650元;按低標準繳費的,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520元的補足到520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各設區市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於春節之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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