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為了搞活、管好集體林區的木材市場,特做如下暫行規定:設立固定的木材市場。
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木材交易一律在木材市場進行。。取締無照經營。生產單位和個人在完成契約任務的前提下,可以上市自銷木材。各地有關部門不得隨意阻攔處罰。
暫行規定
根據中央關於集體林區木材堅持放開的精神,為了搞活、管好集體林區的木材市場,特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集體林區的木材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導和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管理工作。各地應本著方便民眾、有利管理的原則,設立固定的木材市場。
林業部門所屬國營木材經營單位要積極參與市場調節,發揮木材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二、為了保護集體林區資源,維護集體林區木材市場秩序,除當地林業部門的國營木材經營單位可在集體林區直接收購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木材交易一律在木材市場進行。
三、凡經營(包括販運)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提出包括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自有資金等內容的申請書,經縣或縣級以上林業部門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取締無照經營。
四、集體林區木材生產單位和個人自伐的木材,憑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銷售證明,可以在木材市場自由銷售,也可以交木材經營單位代銷或議價收購。有國家木材收購契約任務的地區,生產單位和個人在完成契約任務的前提下,可以上市自銷木材。
集體林區和非林區的木材用戶、木材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到集體林區木材市場採購木材。
五、運輸木材出縣、出省的,要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發給木材運輸證件。對手續齊全、合法運銷或販運木材的,各地有關部門不得隨意阻攔處罰。
六、在木材市場進行木材交易,須經木材市場指定的檢尺員按照國家木材檢尺標準檢尺,並出具檢尺碼單。
七、木材價格可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隨行就市,由買賣雙方議定。木材交易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八、集體林區非木材經營單位和個人採購木材,只限自用,不得就地轉手倒賣。
九、堅決取締黑市交易。嚴禁無銷售證明的木材上市。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無證採伐的木材。不準偽造、塗改、買賣木材票證。
十、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林業、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