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流通

木材流通

木材及木製品通過買賣形式,從林業生產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的經濟活動。木材是各類木材商品的總稱,主要包括木材(含原木、小規格材和薪材)、木片、鋸材、人造板等,並可按樹種、品質、形狀、規格等的差異進一步分類。某些國家(如日本)還把未經採伐的立木和竹材也列入木材流通範圍。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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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各類木材商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其中,如商品原木由於品質形狀多樣,規格難以統一以及重量大等原因,運輸困難,貿易的地域範圍也受到限制。合理的木材流通可以使木材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少的花費從生產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加快林業企業和林業生產單位、乃至整個社會的資金周轉速度,促進森林資源的合理採伐和合理制材,並在貯運過程中保持木材的優良性狀,提高木材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
中國的木材流通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木材流通體制的變化經歷了以下階段:
①自由購銷階段(1949~1952)。木材流通主要通過市場交易。參加流通的既有國營林業企業、貿易部門和需材部門,也有合作社和個體木商。由於木材多家經營,管理混亂,使國家無法控制森林資源的消長。
②統購統銷階段(1953~1980)。由國家木材經營部門統一組織全國木材的收購、分配、訂貨和調運,並統一制定木材價格,統一管理全國木材市場。在南方集體林區,1953~1956年間實行由國家有計畫地收購木材,供應國家和市場需要,控制木商投機倒把。在缺林少材地區,則允許木材自由流通。木材的生產和流通業務,最初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1960年8月起,國有林區的木材流通業務改由物資部門管理,南方集體林區仍由林業部門管理;1971年4月起木材的分配計畫和調運業務歸林業部門管理;1977年起,木材調運和銷售業務又劃歸物資部門。
③逐步開放階段(1980年後)。國家逐步取消南方集體林區的木材統購任務,1985年起實行議購議銷。集體林區全面開放木、竹材交易市場,允許農民將自產的木、竹材在市場上銷售,允許國營林場(中國)利用撫育間伐材開展林、工、商綜合經營。農民或集體所有的中、幼齡林和成熟林、過熟林可以有償自由轉讓;國營林業企業可以利用國家不分配的小材、小料和採伐、造材、加工剩餘物,發展木材綜合利用和多種經營,產品自由銷售。
80年代以來,在國家計畫指導和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各地林業企業通過補償貿易、聯合經營、委託代銷、按需加工、定點供應、技術協作等多種形式,加強了與需材單位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還通過舉辦全國範圍和地區性的林產品交流會等形式,促進了木材流通。

其他信息

中國的木材市場
木材市場的形式和地點與木材生產、消費條件緊密相關,主要受森林資源分布、木材自然流向以及木材產地向消費地轉運的條件等因素的影響。中國現階段的木材市場類型包括以下3類:
①產地木材市場。屬初級市場。主要任務是將林農分散生產的木材集中起來,按照木材自然流向將木材運轉到木材集散中心市場,再中轉分撥給廣大銷區。由當地林業部門統一組織管理。
②木材集散地中心市場。是連線產地木材市場和銷地木材市場的紐帶,一般位處交通樞紐,便於木材自然流向的合理組織運輸,又是發展木材綜合利用的重要基地。
③木材銷地市場。是木材流通的最終環節,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組織木材銷售。現階段對統一的木材市場實行以計畫調節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管理原則。
世界木材貿易
世界森林資源分布極不均衡,各國經濟發展程度十分懸殊,無論是缺林國還是多林國都需發展木材貿易,互通有無。從世界木材進出口貿易看,最重要的貿易流量主要來自歐洲和日本以及從加拿大向美國的出口流量;開發中國家的主要流量是從遠東向日本與東南亞國家以及非洲向歐洲出口原木,從遠東國家向美國、歐洲出口鋸材和膠合板。近年的一個顯著趨勢是原木從蘇聯和北美流向日本,而遠東的原木出口則趨減少。中國從美國、加拿大、蘇聯等國進口木材(包括原木、人造板、紙漿等)以緩和國內木材供求矛盾的趨勢。預計今後仍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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