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第53號
【發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第53號
【發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貴陽市木材流通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貴陽市木材流通管理辦法
1998年10月30日
貴陽市木材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運輸和購銷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條在雲岩區、南明區、烏當區、花溪區、白雲區及小河鎮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年審《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在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從事木材經營或木材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均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年審《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五條現有木材市場由工商、林業部門合署辦公,按各自職責進行管理。
第六條在本市運輸或途經貴陽市的木竹材,木竹成品、半成品或其他林產品,必須持有木材運輸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
第七條從木材市場運出的木材由林政管理員填發省內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戶的木材進入市場時,應將木材運輸證交林政管理員查驗登記並作為木材出場時填發木材運輸證的依據。
木材市場的木材銷往省外的,憑林政管理員填發的出省木材運輸申請表到市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換髮出省木材運輸證。
木材市場的木材銷往省外的,憑林政管理員填發的出省木材運輸申請表到市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換髮出省木材運輸證。
第八條禁止加工木材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原木。木材加工場地的木材必須來源合法。木材成品、半成品運出時,必須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合法有效證件,取得木材運輸證後方能起運。
第九條凡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按《貴州省木材流通管理辦法》中的處罰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條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執行國家和省木材流通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