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6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冀建城〔2012〕396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6月21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莊、承德、衡水市水務局,各縣級市供水主管部門:
按照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號)要求,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水質安全,掌握各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貫徹落實情況,決定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保障城市公共供水水質安全,及時發現水質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二、範圍和內容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的水質督察範圍為全省33個設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水廠出廠水,檢測項目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的全部106項,檢測頻率為每年兩次。
三、組織實施
(一)水質督察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通過政府採購的形式,選定中標的兩個水質檢測單位,即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國家城市供水水質檢測網石家莊監測站和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唐山監測站,對全省33個設市城市公共水廠出廠水進行全分析檢測。(將城市按地理位置劃分為兩組,分別由兩個水質監測站進行檢測:一組為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邯鄲六個市;另一組為石家莊、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四個市)
(二)水質督察工作每年分兩次進行,分別為6月和11月份。具體時間由水質監測站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通知相關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
(三)水質監測站負責採集各市出廠水水樣並檢測。除消毒劑餘量、pH兩項由檢測人員現場進行檢測外,其餘檢測均在水質監測站進行。
(四)兩個監測站分別對各自檢測數據進行分析整理後,交由石家莊監測站對全省檢測數據進行全分析匯總,並編寫水質督察報告。檢測單位須以正式檢測報告和規範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報送檢測結果,同時向受檢企業傳送對應的水質檢測報告。
(五)水質督察結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各市政府通報。
四、相關要求
(一)各市公共供水主管部門和公共供水企業要高度重視水質督察工作,積極配合水質檢測單位做好水樣採集工作。
(二)水質檢測單位相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嚴格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做好抽樣、採樣、水質檢測和數據匯總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三)水質檢測單位在採樣任務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提交本單位水質督查報告;匯總單位在收到檢測單位水質督查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全省水質督察結果。
(四)水質檢測費用從河北省水質督察專項經費中列支;水質監測站督察人員在督察過程中發生的食宿費用由發生地被檢測供水企業承擔。
(五)請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將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及聯繫方式,於6月20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其他事項
全省設市城市以外的其他縣區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由各設區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可參照省的做法進行。
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直接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兩個水質監測站聯繫。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繫人及電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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