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6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冀建城〔2012〕396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6月21日
《關於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6月21日。
《關於開展設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6月21日。檔案全文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莊、承德、衡水市水務局,各縣級市供水主管部...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一、監督檢查範圍和重點 (一)監督檢查範圍:包括直轄...
《關於開展城市供水有關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6月01日。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莊、承德、衡水市水務局,定州市規劃局:為進一步...
《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11月16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公用)局,石家莊、承德、衡水市水務局:今年7月1日,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屬於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入夏以來,洪汛形勢嚴峻,一些地方水藻爆發,水污染事件多有發生,對飲用水安全和人民民眾生活造成較大影響...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陝政發〔2001〕14號2001年3月22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深度淨化處理供水)的企業和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系統加強城市供水工作,推動城市供水高質量發展,持續增強供水安全保障...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0年11月07日發布,自2000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我國是水資源短缺的國家,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
(一)開展排查溯源。1.組織排查。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區縣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責任...
第十條 城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水質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供水單位應當每周向當地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第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 應當具備城市供水條件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供水項目,按照特許經營的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督察體系,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督察並將...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鄉供水安全工作,提升全市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保障力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中文名 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城鄉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 蘇州市政府 ...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制度,對供水單位的水質管理、生產流程等進行重點巡查,監督不合格的供水單位進行整改。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開展供水水質督察工作,定期公布供水水質信息。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
區(縣、市)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供水以及城市節約用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村級水站公共供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以及節約用水的統籌、協調、...
供水企業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開展供水水質督察工作,並將督察結果報本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開展供水水質督察工作,並將督察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戶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
(六)建立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水人反映的供水問題;(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生產運營前應當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從事制水、水質檢驗等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
規劃、環境保護、水、國土資源、衛生、工商、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房地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工作堅持合理開發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
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對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宣傳計畫,定期開展宣傳活動。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衛生健康、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開展供水水質督察工作,並將督察結果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供水主管部門,定期公布供水水質信息。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
第十四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水質檢驗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負責檢驗水源水、淨化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做好水質檢驗分析、記錄工作,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
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設定,實行備案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
(十五)負責全區城鎮供水、排水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鎮供水、排水專項規劃;開展城鎮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鎮供水、排水水價規劃和水價調整工作,負責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承擔供排水調度並監督實施。(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