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開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開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是建設部2007年11月29日發布的政策參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開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辦城函[2007]753號
【生效日期】2007-11-2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建設部
(建辦城函[2007]75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務局,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各監測站: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監督檢查範圍和重點
(一)監督檢查範圍:包括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以下簡稱重點城市)及《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中涉及到的部分地級城市等共100個城市的公共供水情況。被檢城市名單詳見《2007年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技術方案》。
(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城市供水水廠、配水管網的水質情況和公共供水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及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的依據和要求
(一)監督檢查的依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關於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號)、《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要求
1.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網水和出廠水,檢測指標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表1和表2的除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標以外的指標(詳見附表2)。其中哈爾濱制水三廠、上海楊樹浦水廠、南京城北水廠、重慶大溪溝水廠、長沙第八水廠、長春第三水廠、無錫中橋水廠、廣州石門水廠、蚌埠三水廠等9個水廠的出廠水還要檢測《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表3的指標(微生物指標除外)。每個水廠出廠水採集1個樣品,每個城市管網水應在2個不同取樣點各採集1個水樣進行水質檢測。詳見《2007年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技術方案》。
2.檢查供水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和落實情況,防範各種突發性事故的應急預案是否齊全,特別是要檢查針對水源水質污染事故制定的相關應急措施的準備和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方式
本次監督檢查工作由建設部統一組織實施,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調動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各城市監測站的技術力量,採取交叉檢測的方式,對相關城市的供水水質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經費由我部統一安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根據監督檢查的範圍和重點,配合本地區水樣的採集工作,委派專人監督取樣工作,協調有關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做好相關技術準備和水質檢測工作。
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各監測站,負責水樣的採集、運輸、檢測和結果報告工作,並對被檢城市供水企業應急預案的有關情況進行檢查。
四、監督檢查進度總體要求
各相關監測站於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水樣採集和相關檢查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水質檢測並提出相關報告。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於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此次監督檢查情況匯總及分析報告。
五、監督檢查的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組織、加強協調和配合,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監督和協調工作;各相關監測站要認真做好人員組織、儀器設備和試劑安排準備及樣品的採集、檢測和結果報告工作。各被檢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要自覺接受監督,並配合做好相關檢查工作。
(二)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各檢查人員要堅持工作原則、端正工作態度、嚴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收受任何禮品和財物。
(三)各地要切實保證此次監督檢查的經費專項用於水質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各相關監測站根據承擔的工作任務,落實聯繫人,確定監督檢查現場工作具體時間,並於12月5日前將聯繫人名單和現場工作時間傳真報我部城市建設司或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以便我部協調有關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