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組織開展城鎮污水處理情況調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市政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組織開展城鎮污水處理情況調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6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城函[2006]263號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城函[2006]263號
【發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建設部
建設部關於組織開展城鎮污水處理情況調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26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市政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事業正處於快速發展時期,為了加快解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城鎮污水處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十一五”規劃的實施以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據,經研究,決定於2006年9月下旬至11月底,組織開展對城鎮污水處理情況進行全面調研與核查工作,切實掌握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研核查範圍、主要內容和要求
按照《建設部關於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的意見》(建城[2004]153號)和《關於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建城[2005]154號)的要求,對設市城市和縣(鎮)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以及在建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全面調研與核查。同時,核實各地“十一五”規劃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工程情況。
調研核查的主要內容:城鎮污水排放及污水處理收費和使用情況;“十一五”規劃項目及建設情況;污水處理廠運行及處理工藝,以及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
各省(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準確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項目情況,並對核查結果負責;要嚴禁以往曾出現的一些地區項目情況不真實、不全面,甚至不上報的情況。對調研核查中沒有客觀真實反映情況的單位,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二、調研核查方式和時間
本次調研核查採取自查與抽查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一階段:自查階段(2006年9月27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省(區、市)建設(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所轄區內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和規劃情況進行調研核查;縣(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和規劃情況,可由所屬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調研核查。
第二階段:抽查核查階段(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我部將在各省(區、市)自查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組進行抽查核查(通知另發)。
國家城市給水排水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水協排水委員會將承擔本次調研與核查上報材料的分析匯總工作。我部將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信息系統。
三、調研核查組成員構成
(一)自查階段的調研核查組,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要求核查組成員應包括行政主管人員、設計人員和運行管理專家。
(二)抽查互查階段的調研核查組,由建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以及相關設計和運行管理專家組成。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選派分管此項工作的同志(建議為處級)和專家各一人,參加建設部組織的抽查互查工作。請於2006年10月13日以前將人員名單,報送建設部城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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