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

《關於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制定。

發展歷史,主要內容,

發展歷史

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制定了《關於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向社會公開發布。

主要內容

為準確適用法律,規範人民法院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促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親職教育責任,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認真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充分吸收各相關單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各方民眾的意見建議,經反覆研究論證,制定了本《意見》。
《意見》分六個部分,共24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人民法院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的情形和範圍。《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親職教育指導。對於涉及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親職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親職教育指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意見》還規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請求對自己進行親職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二是明確人民法院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親職教育促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親職教育的內容,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運用親職教育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在開展親職教育指導過程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職責教育和法治教育。《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後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路輔導、心理干預、制發親職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根據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親職教育指導,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開展親職教育指導。
三是明確人民法院發出親職教育指導令的條件和制發程式。《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責令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的情形。符合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或者接受親職教育指導後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決定書的形式制發親職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親職教育指導令應當載明責令理由和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的時間、場所和頻次。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的頻次,應當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或犯罪行為的程度相適應。《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親職教育指導令時,應做好法律釋明工作。
四是注重開展親職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訴源治理。《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地開展親職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融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努力減少涉未成年人多發、高發案件,促進實現“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
五是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推動社會各方共同治理。《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婦聯應當與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親職教育指導領域困難問題,不斷提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實效。對於需要開展專業化、個性化親職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和實際需求,協調婦聯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婦聯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配合,協調發揮親職教育指導機構、家長學校、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婦女兒童之家等陣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親職教育指導工作。
下一步,人民法院、婦聯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準確執行親職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規範、科學、有效地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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