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親職教育促進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3年5月,在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作了“關於《天津市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提請會議審議。
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親職教育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五章 社會協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親職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實施、指導、支持、服務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親職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親職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親職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親職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五條 親職教育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家庭盡責、學校指導、社會協同的原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親職教育。
政府、學校和社會為親職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親職教育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親職教育工作,健全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親職教育工作,定期對親職教育工作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七條 市和區教育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親職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親職教育工作的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動學校、幼稚園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畫,加強對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的培訓,設立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定期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二)將學校、幼稚園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納入教育督導範圍,依法實施教育督導;
(三)其他應當承擔的親職教育工作日常事務。
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親職教育工作的指導,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親職教育宣傳、培訓;
(二)通過親職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親職教育實踐活動,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三)推進社區家長學校等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建設,並對其運行和發展進行指導;
(四)其他應當承擔的親職教育工作日常事務。
第八條 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契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親職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親職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親職教育工作,為親職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制定親職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親職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親職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條 本市積極宣傳親職教育,傳播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親職教育的氛圍。
全國親職教育宣傳周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集中開展多種形式的親職教育宣傳活動。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親職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
本市對在親職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褒揚。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共同構建相親相愛、向上向善、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自覺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提高實施親職教育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親職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養成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養其廣泛的興趣愛好,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審美追求;
(五)幫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六)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強生命教育,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欺、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七)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八)培養未成年人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低碳的生活習慣;
(九)引導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十)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內容。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和社會融入等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應當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增加陪伴時間、提高陪伴質量;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於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並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尊重理解,有效溝通;
(八)引導鼓勵,注重培養良好習慣;
(九)親子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
(十)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十一)促進社會融入,支持參與社會實踐活動;
(十二)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不得採取毆打、謾罵、恐嚇等方式方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參加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稚園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開展的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親職教育。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學校、幼稚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主動溝通、密切配合,掌握未成年人成長動向和心理狀況,發現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進行教育、疏導。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託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繫,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託人共同履行親職教育責任。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根據全國親職教育指導大綱編寫適合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特點或者採用符合本市實際的親職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網信、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統籌建設親職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路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鼓勵研發易於接受、便於互動、科學有效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新媒體產品。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親職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組織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依託有條件的學校、科研院所或者網際網路平台等,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提高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親職教育指導機構。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協助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對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進行指導,開展親職教育研究、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發,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構和收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諮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向辦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宣傳親職教育知識,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家庭、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二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非營利性親職教育服務機構。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購買服務等扶持措施,培育親職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親職教育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全面排查,掌握轄區內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發現情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創造條件。
教育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提供指導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二十八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制度,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畫,定期對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鼓勵和支持學校、幼稚園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設立親職教育工作站,統籌利用校內外資源,提供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可以採取建立家長學校等形式,定期組織親職教育經驗交流等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及時聯繫、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
學校、幼稚園應當根據家長的需求,邀請有關人員傳授親職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育兒觀、成才觀、成人觀,提高實施親職教育能力和水平。
學校、幼稚園開展親職教育指導課程的內容和課時等具體事項,由教育部門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特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
幼稚園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習慣。
國小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學習自我保護知識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強體育鍛鍊,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和公益活動,養成良好學習習慣和道德品質。
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教育和職業規劃指導,增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樹立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掌握適合未成年人的生活技能和學習方法,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關注未成年人思想動態和心理狀況,適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應當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主動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當及時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重點關注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家訪制度,了解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情況;充分利用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長開放日等多種方式,密切日常溝通,促進學校、家庭共同教育。
第三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為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提供師資、課程等支持。
第三十六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理論和實踐研究,積極推進親職教育專家隊伍建設。
鼓勵高等學校加強親職教育學科建設,設定親職教育相關專業,開設親職教育課程,培養親職教育服務專業人才,開展親職教育服務人員培訓,面向學校、社區等單位開展親職教育理論和實踐指導。
第五章 社會協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加相關的親職教育服務活動。鼓勵面向社會和本單位職工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文明城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應當將親職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託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文明實踐所(站)、婦女兒童之家等,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親職教育指導機構面向居民、村民開展親職教育知識宣傳,組織親職教育實踐活動,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養育指導等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育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宣傳和指導。
第四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宣傳、指導服務,組織培訓講座、親子閱讀等實踐活動,開發多樣化的親職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以專題節目、專題報導、專欄、公益廣告、短視頻等形式宣傳正確的親職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重視親職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鼓勵和支持利用公共運輸工具、戶外螢幕、廣告欄、宣傳欄等進行親職教育公益宣傳。
鼓勵和支持移動通信運營商免費傳送親職教育的相關公益信息。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家風館、家風文化廣場等家教家風基地和場所,開展家教家風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四十二條 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
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親職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學校、社區等單位開展的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學校、幼稚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於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託人不依法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正確實施親職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依法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決定的,可以會同教育部門、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單位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組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並進行跟蹤回訪。
第四十七條 負有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履行親職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親職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學校、幼稚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四十九條 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
(一)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
(二)從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的行為或者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產生不良後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