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江西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實施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進行的教育、引導和影響。
第四條 親職教育應當注重立德樹人,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親職教育應當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親職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想信念;
(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
(三)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勤勞奮鬥精神;
(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江西地方特色文化;
(五)安全常識、法律和科普知識;
(六)身心健康、行為習慣、生活技能;
(七)其他有益於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高其綜合素質的教育。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親職教育負有直接責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權利,承擔教育未成年人的義務,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 促進親職教育發展是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親職教育提供支持。
第八條 促進親職教育發展,應當建立家庭實施、政府推動、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九條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為本省的親職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家庭實施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提高親職教育的能力。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身作則、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吸菸、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校園欺凌等不良行為。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向上的家庭文化,傳承良好的家風家訓,創造平等和睦的親職教育環境。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遵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長規律,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智力發展狀況,循序漸進地進行親職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毆打、體罰、捆綁、殘害、經常性謾罵、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的公益性親職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的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組織開展的親職教育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以及相關教育機構溝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十五條 父母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委託有能力的其他監護人監護和教育未成年人;
(二)通過電話、網路視頻、書信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交流溝通;
(三)與學校或者受委託的監護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身心狀況等相關信息;
(四)定期與未成年人團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未成年人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應當相互配合,繼續履行對子女的教育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繼父母、養父母應當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履行親職教育義務。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為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其他親屬予以協助。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並通過寄養、助養等方式,彌補親職教育的缺失。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婦女聯合會、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反映、投訴和求助,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一)父母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
(二)父母死亡、失蹤、病重、重度殘疾或者因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親職教育責任,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的學校教育、親職教育和社會教育,統籌保障親職教育工作相關經費,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親職教育相關工作。婦女聯合會承擔親職教育
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在親職教育促進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親職教育促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親職教育納入社區教育體系,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親職教育的指導管理工作,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督導評估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親職教育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規範管理,監督寄養、助養、離異、未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家庭履行親職教育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0—3歲兒童早期親職教育的健康服務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負責指導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親職教育工作,宣傳親職教育知識,開展親職教育培訓工作。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將親職教育和社區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親職教育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方式,營造親職教育文化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以專題節目、專題報導、專欄、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親職教育公益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知識。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家風家教場所建設,開展家風家教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公共文化、名人舊居等場所開設家風家教家訓館,開展家風家教家訓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親職教育培訓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依託有條件的高校、研究機構或者專業性社會組織等,建立親職教育指導者培訓基地,開展親職教育研究和師資培訓,編寫親職教育讀本,開發培訓課程,培養專業人才。
師範院校等教師教育機構應當將親職教育課程納入師資培訓計畫。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心理諮詢、教育諮詢、文化諮詢等機構的註冊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親職教育服務欺詐行為和虛假廣告。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向孤殘、遺棄、流浪、單親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親職教育的救助和指導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重點向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親職教育的幫助和指導,為未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開展心理輔導和關愛保護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親職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家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三十條 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工作制度,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第三十一條 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並通過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形式,定期組織家長交流親職教育信息、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開展親職教育實踐活動。
學前教育的家長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親職教育指導和兩次親子實踐活動。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家長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親職教育指導和一次親職教育實踐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委員會,推進家校合作,溝通、協調學校教育與親職教育。
第三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親職教育活動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繫和溝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有困難的,學校應當及時提供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根據其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未成年人在學校有不良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制止,予以糾正和教育,並以適當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三十五條 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應當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的親職教育活動提供師資等支持。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六條 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宮、
公共圖書館、科技館、家風家教館等,應當為親職教育提供支持,有條件的應當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
第三十七條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履行監護人職責,做好本機構收養兒童的親職教育工作,並對寄養、助養孤兒的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其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構在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應當進行親職教育宣傳指導。
第三十九條 婦幼保健院等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結合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等工作,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和0-3歲兒童早期發展指導等服務。
第四十條 其他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公共服務機構和組織,應當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一條 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志願服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依法設立公益性親職教育基金,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親職教育基金捐贈,支持親職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 設立經營性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或者提供經營性親職教育服務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和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宣傳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內容,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隱私,不得唆使、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履行親職教育能力而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等不當親職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相關單位或者組織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 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和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依法登記,擅自從事親職教育活動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親職教育服務費用的;
(三)宣傳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內容的;
(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隱私的;
(五)唆使、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負有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江西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個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親職教育作為人初始的、覆蓋全程的、最為重要的終身教育,對於塑造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和價值觀念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礎工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為新時代開展親職教育指明了方向。
加強親職教育法治建設是促進親職教育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強調,要充分發揮親職教育在兒童少年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明確提出要依法治教,制定親職教育法律。近年來,我國在制定完善有關親職教育的法律政策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相對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立法,親職教育立法明顯滯後,有關親職教育的法律條款散見於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中,沒有一部專門的親職教育法律。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親職教育面臨的問題不容忽視。重智輕德、重知輕能、重養輕教等現象比較突出;獨生子女親職教育、隔代教育、單親重組親職教育、留守流動兒童親職教育等問題日益凸顯;網際網路、手機等新媒體迅猛發展,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產生了重要影響,親職教育難度加大;親職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務還不能滿足廣大家庭日益增長的需求,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農村和困境家庭以及特殊兒童群體的親職教育資源較為匱乏。通過地方立法,整合親職教育資源,加強和規範親職教育工作,有利於強化父母的親職教育法定主體意識,強化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對解決親職教育面臨的突出問題,推動親職教育事業發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實現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上海、深圳等地10多年前就先後啟動了親職教育地方立法的調研工作。目前,重慶、貴州、山西已出台了促進親職教育的地方法規,江蘇、天津、吉林等地正在開展親職教育地方立法工作。總的來看,這部條例的立法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我省擁有諸多親職教育的優良傳統和紅色資源,在促進親職教育發展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構建了黨政領導、婦聯與教育部門協調指導、各相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能、社會多元主體參與的工作格局。將這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為親職教育健康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4年,省婦聯啟動親職教育立法工作。通過召開座談會、訪談、發放問卷等形式深入城市、工廠、學校、農村、社區,聽取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親職教育工作者、學校、家長、學生等對親職教育立法的意見建議。2017年,成立立法起草小組,吸納省委黨校法學部專家以及我省親職教育和兒童工作方面的專家參與立法工作。起草小組赴部分設區市及縣(市、區)以及貴州、重慶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對草案初稿進行了10餘次論證、修改、完善。期間,省人大內司委多次參與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2018年4月,省婦聯正式報送草案代擬稿。5月,在多次聽取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省人大內司委召開諮詢顧問座談會,對草案的內容體例、邏輯結構、條款表述等方面進行研究論證。6月初,集中兩天時間對草案內容逐條逐句進行討論修改,形成草案徵求意見稿。6月中旬,徵求了省政府婦兒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婦聯等16家省直單位的意見,並就重點問題與相關部門多次協調研究。同時,委託11個設區市人大內司委在本行政區域內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再次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7月12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形成了相關議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條,分為總則、家庭實施、政府推動、學校指導、社會參與、法律責任及附則。對親職教育的立法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定義、基本原則、工作體制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草案起草重點把握以下原則:一是以鼓勵和推進親職教育事業發展為立法理念,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注重結合我省省情,借鑑其他省市立法的探索和經驗;二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就親職教育責任不明確、工作機制不順暢、社會參與度不高、困境家庭以及特殊未成年群體的親職教育資源不足等問題,設定法律規範;三是細化親職教育相關規定,固化國家規範性檔案所確立的工作制度,強化親職教育責任,深化親職教育工作機制。
(一)關於立法的目的。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的重要指示精神,為親職教育指明了方向,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親職教育立法的目的。因此,在草案第一條中,明確將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寫入立法目的。
(二)關於親職教育的定義和調整範圍。親職教育概念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概念認為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進行的教育、引導和影響;廣義概念認為親職教育包括生活中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影響和教育。目前國家層面沒有親職教育概念的官方定義,但從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檔案以及親職教育工作實踐上看,主要為狹義概念。教育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更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此,草案對“親職教育”採用狹義概念來定義,在調整範圍上重點從狹義方面進行規範。
(三)關於親職教育的內容和原則。親職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共同構成塑造人的完整教育體系。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注重系統地傳授知識、培養技能等不同,親職教育應以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重點,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強化道德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教育。草案第四條明確了親職教育的主要內容,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為習慣、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紅色文化、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等。
為進一步強調親職教育的德育功能,規範親職教育活動,根據相關法律,遵循親職教育的特點,結合教育實踐經驗,草案第五條明確了親職教育應當遵循的四條原則:“堅持立德樹人,突出思想道德教育;注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實行教育與保護相結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四)關於家庭和學校責任。家庭是親職教育的主體,未成年人是親職教育的重點,父母是親職教育的第一責任人。草案第六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親職教育負有直接責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權利,依法承擔教育未成年人的義務,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第九條至十三條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親職教育素質和能力,正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配合學校、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的親職教育工作等作出了規定。
學校作為親職教育的重要參與者,草案第四章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工作制度,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開展形式多樣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五)關於政府和部門責任。推進親職教育事業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父母等監護人負起主體責任,還需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推動,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為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第十八條至
二十一條主要從三個層次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在親職教育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將親職教育事業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將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婦女聯合會承擔親職教育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三是明確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文化、關工委、工會、共青團等相關部門和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親職教育相關工作。
(六)關於親職教育的特別措施。針對困境家庭以及特殊未成年群體的親職教育,草案做了特別規定。在家庭實施方面,草案第十四、十五條分別規定了留守兒童父母、離異家庭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應當履行的親職教育責任。對於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為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其他親屬予以協助。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並通過寄養、助養等方式,彌補親職教育的缺失。”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不當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婦女聯合會、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反映、投訴和求助,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在政府推動方面,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向孤殘、遺棄、流浪、單親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親職教育的救助和指導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向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親職教育的幫助和指導,為其父母回鄉就業、子女入學等創造條件。”
(七)關於親職教育的法律責任。為保障條例的有效實施,草案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四條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和組織、負有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條例解讀
解讀1
從江西省政府新聞辦、省人大法制委、省婦兒工委辦、省婦聯共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獲悉,《江西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8年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條例》涉及總則、家庭實施、政府推動、學校指導、社會參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共七章四十九條。《條例》將“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寫入立法目的,明確了親職教育的原則,明確了親職教育的內容,明確了建立家庭實施、政府推動、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以及明確了江西省親職教育宣傳周為每年五月的第四周。
《條例》規定應當將親職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的學校教育、親職教育和社會教育,統籌保障親職教育工作相關經費,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江西省婦聯要做親職教育工作的服務者,加強親職教育指導培訓,提高親職教育服務水平,如:繼續開展“爭做合格父母、培養合格人才”主題宣傳實踐活動;特別是在春節外出務工人員返鄉期間,持續開展以“陪伴的力量”為主題的“親職教育進講堂、進社區、進農村”活動,在親職教育工作中發揮婦聯組織的獨特優勢。
《條例》細化了監護人在親職教育方面的具體要求,規定父母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委託有能力的其他監護人監護和教育未成年人,並通過電話、網路視頻、書信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交流溝通,與學校或者受委託的監護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身心狀況等相關信息,並定期與未成年人團聚等等。
教育部門將以“打造家校社合作升級版”為載體,結合《條例》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及工作舉措,深入推進家校社協同育人工作,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和參與度,構建起政府主導、學校主體、家庭配合、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五位一體”育人大格局,為助推教育改革發展、最佳化教育生態環境提供重要平台。
同時,《條例》中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社會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列出了負面清單,明確了不履行或不當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幾類情形;明確了訴求的對象,除未成年人可以提出訴求外,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提出訴求;規定了不履行或不當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法律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履行親職教育能力而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等不當親職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相關單位或者組織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分別就家校社合作相關的家庭、政府、學校和社會等組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為全省家校社合作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對進一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提升家長親職教育水平,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以“打造家校社合作升級版”為載體,結合《條例》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及工作舉措,深入推進家校社協同育人工作,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和參與度,構建起政府主導、學校主體、家庭配合、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五位一體”育人大格局,為助推教育改革發展、最佳化教育生態環境提供重要平台。
解讀2
日前,《江西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在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於今年(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條例》為我省親職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填補了我省親職教育法律法規空白。據悉,我省也是在全國第4個推出親職教育法規的省份。
10月18日,省婦聯首次公布《條例》全文,並對條例進行了相關解讀。
不能陪在孩子身邊 也要有親職教育
《條例》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
《條例》要求,家長及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毆打、體罰、捆綁、殘害、經常性謾罵、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
《條例》還特別規定,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委託有能力的其他監護人監護和教育未成年人;通過電話、網路視頻、書信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交流溝通;定期與未成年人團聚。
小孩受到家暴公安機關將介入
現在離異家庭比例不少,為此,《條例》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力。
《條例》提出,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應當相互配合,繼續履行對子女的教育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條例》還明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婦女聯合會、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反映、投訴和求助,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其中包括:父母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父母死亡、失蹤、病重、重度殘疾或者因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親職教育責任,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公益性家教指導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向孤殘、遺棄、流浪、單親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親職教育的救助和指導服務。重點向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親職教育的幫助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通過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建立家長學校定期組織活動
《條例》要求,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並通過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形式,定期組織家長交流親職教育信息、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開展親職教育實踐活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有困難的,學校應當及時提供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未成年人在學校有不良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制止,予以糾正和教育,並以適當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辦結婚證應進行親職教育宣傳指導
《條例》指出,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宮、
公共圖書館、科技館等,應當為親職教育提供支持,有條件的應當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其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婚姻登記機構在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應當進行親職教育宣傳指導。
有能力而不履行責任將受到處罰
《條例》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履行親職教育能力而不履行責任,或因實施家庭暴力等不當親職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相關單位或者組織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