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1年,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甘肅省檢察院出台《關於開展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行政檢察法律監督職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21年
內容,規定,

內容

《實施意見》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目的、案件來源、監督重點、監督對象、監督方式和調查措施,要求聚焦新時代人民民眾對民主、法治的新需求,探索開展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執法、土地執法、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中矛盾較突出的重點領域的監督。

規定

《實施意見》指出,對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或執法不合法、不規範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行為;對行政機關在多起同一類型的行政行為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不一致或不行使職權等情形的,可以發出類案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糾正;對行政執法活動存在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的,可以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改進執法行為;對於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的,將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線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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