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財教函〔2013〕24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 編號:財教函〔2013〕243號
  • 時間:2013年
  • 類型: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242號,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將於2014年1月1日起組織開展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為了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本級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並於2014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形成工作報告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應當於2014年12月31日前將本省份產權登記工作完成情況、數據分析及相關工作建議形成報告報送至財政部教科文司。
確實無法在上述規定時限內組織完成本地區產權登記工作的省份,應當及時向財政部書面說明原因,經財政部同意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二、此次產權登記工作的基準日為2013年12月31日。此前已經組織開展了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省份,對2012年9月5日《辦法》施行後辦理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可以憑財政部門核發的產權登記證(表),直接辦理髮證手續。
三、財政部門核發的產權登記證,將作為今後辦理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相關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中的證書編號,由各級財政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業務時,按照財政部統一確定的編碼規則進行分配。《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編碼規則》見附屬檔案。
四、產權登記工作原則上通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為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體和網路條件保障。涉密事業單位和企業產權登記工作不通過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辦理。
已經開展產權登記工作且已使用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的省份,如果確有困難,可以不使用財政部統一開發的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但是各地自行開發的系統應當實現與財政部系統的有效對接,保證數據的及時導入和動態調整,滿足財政部關於產權登記工作的統一要求。
五、對於國有資產產權歸屬存在糾紛和爭議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暫緩辦理產權登記業務,待產權界定清楚、糾紛和爭議解決完畢後再另行辦理。
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辦法》關於年度檢查的要求,待此次產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後,組織開展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並逐級報送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報告的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七、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審核把關,確保本級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相關材料真實、合規、準確、完備。同時,要充分發揮產權登記的作用,進一步摸清家底,明晰產權,夯實資產管理基礎,提高資產管理水平,更好地實現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
八、為了方便產權登記工作的開展,財政部教科文司編纂了《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辦理指南》,相關部門(單位)、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可以登錄財政部主頁教科文司頻道或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免費下載。
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產權登記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條件支持,不得向辦理產權登記的單位和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本次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高度重視,抓緊做好部署、培訓、宣傳和組織落實工作,確保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同時,請認真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反饋,以便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產權登記工作。
附屬檔案: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編碼規則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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