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中辦發〔2006〕15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精神,加快
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在
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就 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人才強國戰略,切實把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任務來抓 (一)充分認識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技能人才是我國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行各業產業大軍的優秀代表,是技術工人隊伍的核心骨幹,在加快
產業最佳化升級、提高企業競爭力、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
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人才隊伍不斷壯大。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深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我國
經濟結構調整不斷加快,人力資源能力建設要求不斷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臨嚴峻挑戰。從總體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礎薄弱,培養體系不完善,評價、激勵、保障機制不健全,輕視技能勞動和技能勞動者的傳統觀念仍然存在。當前,高技能人才的總量、結構和素質還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製造、加工、建築、能源、環保等傳統產業和電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現代服務業領域,
高技能人才嚴重短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阻礙
產業升級的“瓶頸”。
本世紀頭20年,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
重要戰略機遇期。加快推進
人才強國戰略,大力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培養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穩步提升我國產業工人隊伍的整體素質,是增強我國
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舉措,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鞏固和發展工人階級先進性、增強黨的階級基礎的必然要求,對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營造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社會氛圍,對於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堅決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
尊重人才、
尊重創造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的
人才觀,不斷增強做好
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為加快推進
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努力開創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新局面。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堅持黨管人才原則,以職業能力建設為核心,緊緊抓住技能培養、考核評價、崗位使用、競賽選拔、技術交流、表彰激勵、合理流動、社會保障等環節,進一步更新觀念,完善政策,創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
高技能人才資源開發和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業培養、選拔、使用、激勵高技能人才的工作體系,形成有利於高技能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帶動技能勞動者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和發展壯大。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加快培養一大批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
技術技能型、複合技能型和知識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養體系完善、評價和使用機制科學、激勵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機制,逐步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中、初級技能勞動者比例結構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期末,高級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25%以上,其中技師、高級技師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5%以上,並帶動中、初級技能勞動者隊伍梯次發展。力爭到2020年,使我國高、中、初級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中等已開發國家水平,形成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格局。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大力加強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三)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
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針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業行業為主體、職業院校為基礎、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緊密聯繫、政府推動與
社會支持相互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在國家發展職業教育、實施國家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充分發揮高等職業院校和
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的培訓基地作用。大力發展民辦職業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各類社會團體在高技能人才培養中的作用。建立現代企業
職工培訓制度和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培養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步伐。結合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以及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培養
高技能人才。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加大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新產業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
(四)以企業行業為主體,開闢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多種途徑。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要結合本行業生產、技術發展趨勢以及高技能人才隊伍現狀,做好
需求預測和培養規劃,提出本行業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標準,指導本行業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增強企業對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充分發揮企業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主體作用。各類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應結合企業生產發展和技術創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劃,並納入企業發展總體規劃。企業應依法建立和完善
職工培訓制度,加強上崗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可採取自辦培訓學校和機構,與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聯合辦學、委託培養等方式,加快培養
高技能人才。鼓勵企業推行企業培訓師制度和名師帶徒制度,建立技師研修制度,並通過技術交流等活動促進高技能人才成長。鼓勵企業依託車間班組,通過
崗位練兵、崗位培訓、技術比賽等形式,促進職工在崗位實踐中成才。鼓勵企業結合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並通過研發攻關等活動,促進高技能人才培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將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
業績考核的內容之一,定期向
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積極支持、推動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各自實際,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
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培養制度。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可由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行業和職業院校代表,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協調指導委員會,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的發展規劃,確定培養方向和目標,指導和協調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
進一步調整教育結構,對承擔高技能人才培養任務的各類職業院校,要規範辦學方向和培養標準。職業院校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深化教學改革,緊密結合企業技能崗位的要求,對照
國家職業標準,確定和調整各專業的培養目標和課程設定,與合作企業共同制定實訓方案,採取全日制與非全日制、
導師制等多種方式實施培養。對積極運用
市場機制開展
校企合作、實施產學結合,並在高技能人才培養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職業院校,中央財政在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獎勵。鼓勵普通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企業應結合對高技能人才的實際需求,與職業院校聯合制定培養計畫,提供實習場地,選派實習指導教師,組織學員參與技術攻關。支持企業為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實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訓費用可從企業
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對積極開展校企合作承擔實習見習任務、培訓成效顯著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六)支持和鼓勵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廣大職工學習新知識和新技術,鑽研崗位技能,積極參與技術革新和攻關項目,不斷提高運用新知識解決新問題、運用新技術創造新財富的能力。鼓勵並支持企業通過出國培訓(研修)和引進國外先進培訓資源等方式培養
高技能人才。職工經單位同意參加脫產或
半脫產培訓,用人單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參加培訓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對參加當地緊缺職業(工種)高級技能以上培訓,獲得相應職業資格且被企業聘用的人員,企業可給予一定的培訓和鑑定補貼。
(七)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的作用,依託大型骨幹企業(集團)、重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建設一批示範性國家級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有條件的城市,可多方籌集資金,根據本地區支柱產業發展的需求,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會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
三、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評價、競賽選拔和技術交流機制
(八)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評價制度。大力加強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積極推行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進一步突破年齡、資歷、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職業道德和職業知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評價體系。要結合生產和服務崗位要求,強化標準,健全程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符合
高技能人才特點的
業績考核內容和評價方式,反對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評中的不正之風。對在技能崗位工作並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貢獻的骨幹人才,可進一步突破
工作年限和
職業資格等級的要求,允許他們破格或越級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考評。
積極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逐步完善社會化職業技能鑑定、企業技能人才評價、院校職業資格認證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實施辦法。依託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逐步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改革試點。試點企業可按規定,結合企業生產和科研活動實際,開展技師、高級技師考核鑑定工作。在職業院校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大力推行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努力使學生在獲得
學歷證書的同時,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開發與後備
高技能人才評價要求相適應的課程標準。選擇部分職業院校進行
預備技師考核試點,取得預備技師資格的畢業生在相應職業崗位工作滿兩年後,經單位認可,可申報參加技師考評。推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制度,為勞動者提供專項職業能力公共認證服務。
(九)廣泛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各種形式的
崗位練兵和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條件。對職業技能競賽中湧現出來的優秀技能人才,在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的同時,可按有關規定直接晉升職業資格或優先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考評。
(十)積極組織高技能人才技術交流活動。依託公共
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機構或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行業組織、職業院校,或通過科技協會、技師協會、職工技術協會、職業教育培訓協會以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等,舉辦各種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題活動,為
高技能人才參與高新技術開發、同業技術交流以及與科技人才交流、絕招絕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創造條件。挖掘和保護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間傳統技藝,實現代際傳承,使之發揚光大。鼓勵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參與國際間職業技能交流活動。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崗位使用和表彰激勵機制,激發高技能人才的創新創造活力
(十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崗位使用機制。進一步推行技師、高級技師聘任制度。充分發揮技師、高級技師在技能崗位的關鍵作用,以及在解決技術難題、實施精品工程項目和帶徒傳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探索建立
高技能人才帶頭人制度,在進行重大
生產決策、組織重大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項目時,要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帶頭人的作用,並給予經費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狀況應作為生產經營性企業及實體等參加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評優和資質評估的必要條件。
(十二)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用人單位完善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引導和督促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經營情況,完善對高技能人才的激勵辦法,對優秀高技能人才實行特殊獎勵政策。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探索實施有利於鼓勵優秀高技能人才創新創造的收入分配製度。企業應對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資、帶薪學習、培訓、休假、出國進修等方面,制定相應的鼓勵辦法;對到企業技能崗位工作的各類職業院校畢業生,應合理確定工資待遇;對參加科技攻關和技術革新,並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可從成果轉化所得收益中,通過獎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獎勵。
(十三)表彰和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獎勵為導向,企業獎勵為主體,輔以必要的社會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為國家和社會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給予崇高榮譽並實行重獎。進一步完善國家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對
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和
全國技術能手給予獎勵,並通過企業支持、
社會贊助等多種方式籌集經費,鼓勵他們參加培訓深造、帶徒傳技、同業交流、技術創新等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
高技能人才進行獎勵,並參照高層次人才有關政策確定相應待遇。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動和社會保障機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
(十四)引導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動。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權益,保證
人才流動的規範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動和
區域合作機制,鼓勵高技能人才通過兼職、服務、技術攻關、項目引進等多種方式發揮作用。加強對高技能人才流動的
巨觀調控,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
高技能人才面向西部地區重點建設項目流動。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動服務體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引導高技能人才遵循
市場規律合理流動。探索引進國內緊缺、企業急需的海外高技能人才。在公共
職業介紹機構開設專門視窗,為高技能人才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
勞動契約鑑證、社會保險關係辦理、代存檔案等“一站式”服務。鼓勵人才交流和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應服務。
(十五)完善高技能人才社會保障制度。在進一步落實好高技能人才社會保障權益的同時,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不同性質單位、不同行業和跨地區流動中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逐步突破部門、行業、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統籌地區流動,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轉移。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積極探索為包括生產、服務一線的
高技能人才在內的各類人才建立
企業年金制度和
補充醫療保險。
六、加大資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礎工作
(十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渠道籌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根據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對高技能人才的評選、表彰、師資培訓、教材開發等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地方各級政府要按規定合理安排
城市教育費附加的使用,對高技能人才培養給予支持。要從國家安排的職業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經費中,擇優支持
高技能人才培養成效顯著的職業院校。將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建設納入國家支持職業教育發展的規劃。
企業應按規定提取
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養投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應按相關規定提取職工技術培訓經費,重點保證高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
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勞動保障等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機關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符合自身特點的高技能人才培養經費投入機制。
鼓勵社會各界和海外人士對高技能人才培養提供捐贈和其他培訓服務。企業和個人對高技能人才培養進行捐贈,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為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和參與
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的職業院校提供融資服務。各類職業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實際培養成本提出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核定後向學員收取培訓費用。
(十七)做好
高技能人才基礎性工作。加強高技能人才相關理論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設。做好高技能人才調查統計和
需求預測工作。完善國家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開發高技能人才信息庫和技能成果信息庫。加強適用於高技能人才的
遠程培訓和現代培訓技術的開發和套用。加快編制、修訂技師和高級技師
國家職業標準,加強職業技能鑑定題庫開發,健全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督導制度。
組織開發反映企業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養特點的教材及教學輔助材料。加強高技能人才師資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師資隊伍水平。
七、加強領導,營造有利於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氛圍
(十八)切實加強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高技能人才工作作為人才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要建立由組織、勞動保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國防科工、財政、人事、國資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參加的
高技能人才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巨觀指導、政策協調和組織推動。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部門要加強巨觀指導,勞動保障部門要進行統籌協調,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並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十九)加強輿論宣傳,營造
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大力宣傳高技能人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貢獻,樹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進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努力營造有利於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