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築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7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市〔2014〕11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築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倡導多元化建築用工方式,推行實名制管理;落實企業責任,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工程質量安全;加大監管力度,規範勞務用工管理;加強政策引導與扶持,夯實行業發展基礎4部分1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築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 文號:建市〔2014〕112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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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築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市〔2014〕11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精神,加強建築勞務用工管理,進一步落實建築施工企業在隊伍培育、權益保護、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責任,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構建起有利於形成建築產業工人隊伍的長效機制,提高工程質量水平,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倡導多元化建築用工方式,推行實名制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可通過自有勞務人員或勞務分包、勞務派遣等多種方式完成勞務作業。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應擁有一定數量的與其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骨幹技術工人,或擁有獨資或控股的施工勞務企業,組織自有勞務人員完成勞務作業;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還可以將部分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完成作業。
(二)施工勞務企業應組織自有勞務人員完成勞務分包作業。施工勞務企業應依法承接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發包的勞務作業,並組織自有勞務人員完成作業,不得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或轉包。
(三)推行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等建築施工企業要嚴格落實勞務人員實名制,加強對自有勞務人員的管理,在施工現場配備專職或兼職勞務用工管理人員,負責登記勞務人員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訓和技能狀況、從業經歷、考勤記錄、誠信信息、工資結算及支付等情況,加強勞務人員動態監管和勞務糾紛調處。實行勞務分包的工程項目,施工勞務企業除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外,還應將現場勞務人員的相關資料報施工總承包企業核實、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也應配備現場專職勞務用工管理人員監督施工勞務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確保工資支付到位,並留存相關資料。
二、落實企業責任,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工程質量安全
(四)建築施工企業對自有勞務人員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建築施工企業應對自有勞務人員的施工現場用工管理、持證上崗作業和工資發放承擔直接責任。建築施工企業應與自有勞務人員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辦理工傷、醫療或綜合保險等社會保險,並按勞動契約約定及時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務人員本人;應不斷提高和改善勞務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其合法權益。
(五)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承擔相應的勞務用工管理責任。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對所承包工程的勞務管理全面負責。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時,應對勞務費結算支付負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日常管理、勞務作業和用工情況、工資支付負監督管理責任;對因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為導致拖欠勞務人員工資的,負相應責任。
(六)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勞務人員的教育培訓責任。建築施工企業應通過積極創建農民工業餘學校、建立培訓基地、師傅帶徒弟、現場培訓等多種方式,提高勞務人員職業素質和技能水平,使其滿足工作崗位需求。建築施工企業應對自有勞務人員的技能和崗位培訓負責,建立勞務人員分類培訓制度,實施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對新進入建築市場的勞務人員,應組織相應的上崗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因崗位調整或需要轉崗的勞務人員,應重新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從事建築電工、建築架子工、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等崗位的勞務人員,應組織培訓並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後方可上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應對所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勞務人員的崗前培訓負責,對施工現場勞務人員持證上崗作業負監督管理責任。
(七)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質量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企業對承包的專業工程質量安全負責,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施工勞務企業應服從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組織合格的勞務人員完成施工作業。
三、加大監管力度,規範勞務用工管理
(八)落實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各項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好實名制管理的宣貫、推廣及施工現場的檢查、督導工作。積極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將勞務人員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訓和技能狀況、從業經歷和誠信信息等內容納入信息化管理範疇,逐步實現不同項目、企業、地域勞務人員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推進勞務人員的誠信信息管理,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責任人,記錄其不良行為並予以通報。
(九)加大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執行實名制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拖欠勞務費或勞務人員工資、引發群體性討薪事件等不良行為的查處力度,並將查處結果予以通報,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有條件的地區可加快施工勞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將其不良行為統一納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政策引導與扶持,夯實行業發展基礎
(十)加強勞務分包計價管理。各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根據本地市場實際情況,動態發布定額人工單價調整信息,使人工費用的變化在工程造價中得到及時反映;實時跟蹤勞務市場價格信息,做好建築工種和實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的測算發布工作,引導建築施工企業合理確定勞務分包費用,避免因盲目低價競爭和計費方式不合理引發契約糾紛。
(十一)推進建築勞務基地化建設。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完善管理機制、明確管理機構、健全工作網路,推進建築勞務基地化管理工作開展。以勞務輸出為主地區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與本地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制定扶持優惠政策,爭取財政資金和各類培訓經費,加大建築勞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力度,堅持先培訓後輸出、先持證後上崗,多渠道宣傳推介本地建築勞務優勢,完善建築勞務輸出人員的跟蹤服務,推進建築勞務人員組織化輸出。勞務輸入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本地企業與勞務輸出地建立溝通、交流渠道,鼓勵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在勞務輸出地建立獨資或控股的施工勞務企業,或與勞務輸出地有關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支持企業參與勞務輸出地勞務人員的技能培訓,建立雙方定向培訓機制。
(十二)做好引導和服務工作。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根據本地和行業實際情況,搭建建築勞務供需平台,提供建築勞務供求信息,鼓勵施工總承包企業與長期合作、市場信譽好的施工勞務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鼓勵和扶持實力較強的施工勞務企業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發展;加強培訓工作指導,整合培訓資源,推動各類培訓機構建設,引導有實力的建築施工企業按相關規定開辦技工職業學校,培養技能人才,鼓勵建築施工企業加強校企合作,對自有勞務人員開展定向教育,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適合建築行業特點的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方式方法,允許勞務人員在就業地辦理工傷、醫療及養老保險,研究做好勞務人員社會保障與新農合的合併統一及異地轉移接續,夯實勞務人員向產業工人轉型的基礎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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