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7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 2015年07月10日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農業局,省直管縣環保局、農業局:
為切實強化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推進畜禽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確保全省“十二五”農業源總量減排工作和目標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和河北省環保廳《關於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
畜禽養殖業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是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對促進農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推動畜牧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將發揮積極和重要的作用。《河北省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要求到2015年全省農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控制在86.74萬噸和3.98萬噸,比2010年排放量分別削減9.5%和13%。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明確要求,80%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實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2014年全省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為86.18萬噸和4.11萬噸,占全省排放總量的68%和40%,占農業源排放量的98%。因此,做好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和總量減排對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防治農村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解決周邊居民環境信訪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各市、縣要深刻認識深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緊盯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強化領導,明確分工,創新舉措、強力推進,確保農村環境質量的改善。
二、嚴格落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各市、縣要以黨的十八大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決定為指導思想,貫徹落實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管理,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一是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嚴格按照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正常運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建設養殖場(小區)。二是現有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要求建設畜禽糞便雨污分流設施、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處理處置,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HJ/T81-2001)要求。對位於禁養區的養殖場(小區),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關停或搬遷。三是達到省政府規定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組織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水、氣污染物達到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要求,固體廢物妥善處置,依法繳納排污費。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加強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四是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高資源利用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五是推進污染減排。各市、縣要全面梳理,對轄區內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摸底排查,督促企業由傳統養殖方式向清潔養殖方式轉變,按照減排要求完善環保設施,採用①—⑤類鼓勵模式對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六是推進畜禽養殖專業戶集中治理。引導養殖專業戶向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轉化,推進集中處置中心建設,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專業戶的廢棄物。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對污染嚴重,治理無望,民眾反映強烈的散養戶和專業戶環保、農業部門要報請當地政府堅決予以關停取締。
三、推動發展資源循環利用、布局合理、規模集約的生態畜禽養殖業。
農業部門在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時,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會同環保部門科學劃定畜禽養殖業重點發展區、禁養區和限養區,實現環境和經濟效益“雙贏”。鼓勵養殖專業戶適當集中,大力發展規模化和集約化畜禽養殖,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推進污染集中治理。農業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生產沼氣、沼渣、堆肥、生產有機肥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積極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各類發展補助資金和環境治理資金優先支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建設有機肥廠和專業戶集中治理,認真落實有機肥廠的資源綜合利用補貼政策、有機肥運力支持和使用補貼。
四、切實加強畜禽養殖企業現場執法檢查。
各市、縣環保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統計工作,建立資源共享統計平台,及時將新建和關停企業情況納入環境統計,保證畜禽養殖場(小區)全部納入統計範圍並列入日常環境監管。要將畜禽養殖場(小區)執法檢查列入環境監察工作計畫,按照環保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監察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0]84號)要求,強化對畜禽養殖場(小區)的監督檢查。今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要利用半個月的時間,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環境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對違法排污及存在嚴重環境隱患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對未完成減排任務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按照國家考核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取消相關扶持資金。各設區市、省直管縣環保部門於7月20日前將檢查情況報省環保廳。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河北省農業廳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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