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達州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達市府發〔2010〕43號)精神,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指導思想,整治原則,整治範圍,整治時間,目標任務,整治措施,明確職責,
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達州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達市府發〔2010〕43號)精神,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運用經濟、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對全縣畜禽養殖業進行科學、規範管理,有效治理畜禽養殖污染,切實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整治原則
(一)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原則。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由縣政府統一領導,由縣環保局牽頭組織實施,縣級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二)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各畜禽養殖場業主是治污主體,必須切實承擔治理責任,強化治理投入。
(三)多還舊賬,不欠新賬原則。對現有畜禽養殖企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實現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對新建畜禽養殖企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二)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各畜禽養殖場業主是治污主體,必須切實承擔治理責任,強化治理投入。
(三)多還舊賬,不欠新賬原則。對現有畜禽養殖企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實現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對新建畜禽養殖企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整治範圍
各鄉鎮轄區現有的常年生豬存欄50頭以上、牛存欄10頭以上、羊存欄150隻以上、禽存欄1000羽以上的畜禽養殖企業(場),民眾反應強烈的畜禽養殖戶和畜禽散養密集區,以及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企業(場)。
整治時間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目標任務
力爭通過三年時間,分步實施,完成對全縣畜禽養殖企業的污染治理,做到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促進我縣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發展。
(一)禁養區治理目標。禁養區內不得新建和擴建各種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現有畜禽養殖場在2012年12月底前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關閉或搬遷;梅家鄉和沙壩場鄉必須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禁養區內養殖場的關閉或搬遷工作。
(二)限養區治理目標。限養區的畜禽養殖場要適度控制發展規模,實行豬-沼-果、豬-沼-蔬等生態養殖,並進行綜合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生態化。
(三)適度養殖區治理目標。適度養殖區要科學規劃,限制發展大型畜禽養殖戶(企業),養殖規模要嚴格控制在環境容量許可的範圍內。對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進行污染治理,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
(一)禁養區治理目標。禁養區內不得新建和擴建各種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現有畜禽養殖場在2012年12月底前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關閉或搬遷;梅家鄉和沙壩場鄉必須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禁養區內養殖場的關閉或搬遷工作。
(二)限養區治理目標。限養區的畜禽養殖場要適度控制發展規模,實行豬-沼-果、豬-沼-蔬等生態養殖,並進行綜合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生態化。
(三)適度養殖區治理目標。適度養殖區要科學規劃,限制發展大型畜禽養殖戶(企業),養殖規模要嚴格控制在環境容量許可的範圍內。對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進行污染治理,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
整治措施
(一)切實加大畜禽養殖企業的環境監管一是實施禁養區企業關閉制度。縣環保局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對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二是實施限期治理。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限養區、適度養殖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對治理積極性不高、治理效果差、治理後仍然無法達標排放的企業由縣環保局報請縣人民政府實施強制關閉。對限養區和適度養殖區內的企業,養殖規模要嚴格控制在環境容量許可的範圍內。三是開展監督檢查。縣環保、畜牧、農業等部門要採取聯合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性監督等多種檢查方式,切實加大畜禽養殖業環保執法力度,對發現有偷排、漏排或擅自關停污染治理設施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一年內累計發現兩次以上的,符合法定情形的,報請縣政府依法予以強制關閉。
(二)嚴格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一是嚴把新建關口。從2011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養殖場(區),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肉牛600頭以上)、羊常年存欄量5000隻以上、禽類常年存欄量10萬羽以上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畜禽養殖企業,須有相應環評資質的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餘種類畜禽養殖企業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圍欄養殖500隻羊以下的項目可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應當在登記表中提出污染防治措施。畜禽養殖項目在建設前,養殖企業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環評檔案報環保部門審批。有關部門不得為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企業辦理項目備案、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手續。項目建成後,須向審批其環評檔案的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二是補辦環評手續。截止目前,已建成未辦理環評手續的畜禽養殖項目必須在2011年8月31日前到縣環保局登記備案。此項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補辦環評項目的所有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審批通過的環評檔案及批覆要求,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和建成各項環保設施,並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環評驗收。三是降低環評收費。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降低畜牧業生產建設項目環評諮詢收費加強環評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8號),環評中介機構應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半收取畜禽養殖項目的環評諮詢費;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和驗收審批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同時要規範審批行為,簡化審批程式,加快審批速度;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環評諮詢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加大力度改造現有畜禽養殖企業一是對於小型養殖企業和農村散養戶,採取種養結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辦法,按照雨污分流、乾濕分開、飲污(人畜)分離的治理要求進行基建改造,減少排污量,進行綜合治理和利用,三年內逐步實現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否則予以關閉或搬遷。二是大力開展畜牧養殖小區建設,縣農業、畜牧、環保部門要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確定的各鄉鎮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共同組織小區區域劃定,並集中搞好水、電、路和糞便、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讓養殖戶進區飼養。同時,對小區內新增的畜禽養殖企業,要嚴格小區準入關,實施環境總量控制。三是大力發展循環生態養殖,大力推廣對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物循環和有效利用的綜合利用模式,採用循環生態養殖的企業,規劃的種植園作為處理和消納養殖污染的載體,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四是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497-2009)的要求,採用“厭氧消化+好氧曝氣”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畜禽養殖企業必須保證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切實提高設施運行效率。五是鼓勵具備條件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積極申報大中型沼氣工程、養殖小區和聯戶沼氣工程項目,向上爭取政策支持。
(二)嚴格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一是嚴把新建關口。從2011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養殖場(區),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肉牛600頭以上)、羊常年存欄量5000隻以上、禽類常年存欄量10萬羽以上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畜禽養殖企業,須有相應環評資質的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餘種類畜禽養殖企業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圍欄養殖500隻羊以下的項目可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應當在登記表中提出污染防治措施。畜禽養殖項目在建設前,養殖企業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環評檔案報環保部門審批。有關部門不得為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企業辦理項目備案、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手續。項目建成後,須向審批其環評檔案的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二是補辦環評手續。截止目前,已建成未辦理環評手續的畜禽養殖項目必須在2011年8月31日前到縣環保局登記備案。此項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補辦環評項目的所有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審批通過的環評檔案及批覆要求,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和建成各項環保設施,並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環評驗收。三是降低環評收費。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降低畜牧業生產建設項目環評諮詢收費加強環評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8號),環評中介機構應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半收取畜禽養殖項目的環評諮詢費;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和驗收審批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同時要規範審批行為,簡化審批程式,加快審批速度;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環評諮詢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加大力度改造現有畜禽養殖企業一是對於小型養殖企業和農村散養戶,採取種養結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辦法,按照雨污分流、乾濕分開、飲污(人畜)分離的治理要求進行基建改造,減少排污量,進行綜合治理和利用,三年內逐步實現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否則予以關閉或搬遷。二是大力開展畜牧養殖小區建設,縣農業、畜牧、環保部門要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確定的各鄉鎮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共同組織小區區域劃定,並集中搞好水、電、路和糞便、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讓養殖戶進區飼養。同時,對小區內新增的畜禽養殖企業,要嚴格小區準入關,實施環境總量控制。三是大力發展循環生態養殖,大力推廣對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物循環和有效利用的綜合利用模式,採用循環生態養殖的企業,規劃的種植園作為處理和消納養殖污染的載體,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四是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497-2009)的要求,採用“厭氧消化+好氧曝氣”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畜禽養殖企業必須保證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切實提高設施運行效率。五是鼓勵具備條件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積極申報大中型沼氣工程、養殖小區和聯戶沼氣工程項目,向上爭取政策支持。
明確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縣環保局開展治理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共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
(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全縣畜禽養殖場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造成環境污染的養殖場業主責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關環保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和關閉;負責養殖業項目環保審批和“三同時”工作到位的監管。
(二)縣畜牧食品局:負責推廣養殖業污染綜合治理技術;負責畜禽養殖業發展布局規劃的調整;協助相關部門完成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
(三)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畜禽養殖業規劃選址工作。
(四)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建設用地的審批。
(五)縣農業局:負責推廣“豬-沼-果”、“豬-沼-蔬”等形式的立體生態農業;加強農村沼氣池建設指導服務,優先安排大型畜禽養殖場沼氣池建設項目扶持。
(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轄區內畜禽養殖場清查、規劃、巡查、宣傳教育、綜合治理工作,積極配合環保等相關部門對抗拒、阻撓整治工作的查處。
八、工作要求
(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全縣畜禽養殖場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造成環境污染的養殖場業主責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關環保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和關閉;負責養殖業項目環保審批和“三同時”工作到位的監管。
(二)縣畜牧食品局:負責推廣養殖業污染綜合治理技術;負責畜禽養殖業發展布局規劃的調整;協助相關部門完成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
(三)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畜禽養殖業規劃選址工作。
(四)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建設用地的審批。
(五)縣農業局:負責推廣“豬-沼-果”、“豬-沼-蔬”等形式的立體生態農業;加強農村沼氣池建設指導服務,優先安排大型畜禽養殖場沼氣池建設項目扶持。
(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轄區內畜禽養殖場清查、規劃、巡查、宣傳教育、綜合治理工作,積極配合環保等相關部門對抗拒、阻撓整治工作的查處。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體系,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單位職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加大宣傳力度。畜禽養殖污染涉及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事關全縣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全面協調發展,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的輿論宣傳,喚起全社會對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的參與和關注意識,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為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嚴格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畜禽污染整治長效機制,不定期開展對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整治工作的檢查,每半年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每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上報各地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情況,並於2013年11月20日前將各地畜禽養殖企業的整治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匯總後上報縣政府。縣政府對各鄉鎮畜禽養殖企業適時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有工作不落實、整治不到位的單位和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將嚴格追究責任。
(二)加大宣傳力度。畜禽養殖污染涉及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事關全縣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全面協調發展,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的輿論宣傳,喚起全社會對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的參與和關注意識,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為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嚴格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畜禽污染整治長效機制,不定期開展對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整治工作的檢查,每半年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每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上報各地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情況,並於2013年11月20日前將各地畜禽養殖企業的整治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匯總後上報縣政府。縣政府對各鄉鎮畜禽養殖企業適時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有工作不落實、整治不到位的單位和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將嚴格追究責任。